第750章 司法改革(2 / 2)

包括處理方案,給了更為實際的操作性,一些難辦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問題。

一切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濫用權力的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因此,法律細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細致的加以規定,就會導致授權不明,執法者隨意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適用法律,根據「關系」的需要來適用法律。

如此帶來的問題便是滋生腐敗,甚至還導致司法人員、執法人員敲詐勒索、受賄索賄、貪臟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嚴重,案增多。

朱慈烺將這次司法改革進行的很徹底,修改律法,調整了司法機構、加強監察職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各自的具體分工有所變化。

刑部,專司審判之職,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審理京師地區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復核,凡刑部所審案件,都須將案卷連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復核。

都察院,原本大明的風憲衙門,什么屁事都能管,現在只負責監察文官,對官吏的違法失禮行為有權糾察彈劾。

朱慈烺考慮再三,最終還是給了都察院遇到重大案件可以參與三司會審的權利,三方總比兩方來的穩定。

如果是皇帝親自交代的案件,則還需要三法司會同東緝事廠審理。

至於「九卿會審」,則直接取消了,外行人還是少插手司法案件為妙。

九卿會審,更多的不是審案子,而是大臣之間黨爭的博弈,誰輸誰倒霉。

(九卿會審,即遇有特別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最後的判決須奏請皇帝審核批准。)

地方的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縣三級,府、縣由法院處理獄訟事務,省級的依舊由提刑按察使司處置,因為這部門本來就是單獨列出的。

提刑按察使有權處決一省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審核批准。

為了避免刑事案件頻繁,使律法深入鄉村,朱慈烺下旨各地官府,在各鄉重建明初的「申明亭」,用以張貼榜文、申明教化。

凡境內民人有犯者,書其過,明榜於亭上,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為惡。

由本鄉人推舉公直老人三五名,報官備案,本鄉有糾紛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調解,但不准動刑都打當事人,只能動嘴。

如調解後不願和息,可再向縣法院起訴,正式立案審判。

不服縣法院判決,或者縣法院不受理、拖時間,可以到府級法院繼續告,再不行繼續告到省級的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搞不定,才能進京告到刑部,所有必須一級一級的往上告。

遇到這種情況,都察院的監督能力就要體驗出了,可以彈劾收拾地方司法主官。

如果再生路引案那般,一路都不管的,那問題就大了,朱慈烺只能從頭到尾再清洗一次了。</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