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元老婚姻與繼承法(一)(2 / 2)

臨高啟明 吹牛者 1536 字 2020-11-28

辦公廳和仲裁庭的回答是這都被「元老人身和自由不受任何方面干涉和侵犯」的規定給限制住了。對冒犯元老的生活秘書的最終裁決權是在當事元老本人手里。沒有經過他的同意,無論是辦公廳還是強力部門都不能進行任何行動。鑒於老張本人的曖昧態度。所以此事到現在還沒有一個正式的處置結果。

蕭子山的提案很簡單,大致就是在「發生侵害元老個人和家庭情況發生之後。當事元老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元老權力,不能正確的維護全體元老的利益和形象的時候,由元老院授權元老院辦公廳和仲裁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進行處置。在采取行動時由元老院派遣代表全程陪同。」

這個提案借著老張女仆事件被迅速的通過,列入了第一修正案的正式條款。

「……這一條例不僅對保護元老的合法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反過來說,也是對某些元老的一種約束――作為一個人類應有約束。」姬信在講台上侃侃而言,「我們元老院是本時空最有力量的群體。擁有著其他人不具備的巨大能力――所謂能力愈大,責任愈大。我們要更嚴格的遵守人類基本道德的底線,切不可在元老神聖不可侵犯的幌子下為所欲為……」

「元老的自由又被剝奪了一分。」單良痛心疾首。他心里罵了老張一萬遍草泥馬:你喜歡跪搓板也別帶累你女兒啊!要不是你,元老院怎么會通過這樣一個超sb的修正條例。這么一來,過去一直在元老們面前唯唯諾諾,以單純的服務性機構面貌出現的辦公廳就有了直接干涉元老生活的權力。今後他往單惠香身上滴蠟的時候,只要有幾位見石頭踢三腳的元老投訴――比如那位杜元老――辦公廳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上門來干涉,還怎么愉快的和女仆玩耍……

姬信也提出了一個提案,建議修訂原《共同綱領》中「元老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條款――這在《元老院紀律條例》中已經做了規定――姬信的提案更進一步,提議將此條款寫入《共同綱領第一修正案》,將元老的法律特權改為「元老享有自動赦免權,毋須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明確元老受到元老院頒布的各種法律的約束,任何違法行為均可被起訴、定罪和追究民事責任。

元老們對這一提案進行了討論,最後對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了修正之後通過了提案。

修正部分首先重申對元老的調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權力均屬於元老院;涉及元老的案件采取「一事一議」制度;任何個人或者部門不得擅專。案件調查審理執行階段均不得有歸化民參與。對外公布必須得到元老院批准等等保護性措施。

根據一部分元老的意見,對法務省的隸屬做出了一定修改,修改之後,檢查系統全部並入法務省,成立檢察廳;取消仲裁庭,將最高法院及下屬的法院系統直屬於元老院。仲裁庭調查執行局與契卡合並,改稱元老院審計與反貪污調查執行局,簡稱「契卡」,該局將負責審計、反腐和元老院紀律條例落實。直屬於元老院。

修改內閣成員由國務卿提名的條款,改由元老院自由提名。

第二天的討論主體是《元老婚姻和繼承法》,這也是元老院中呼聲相當高的一件事務了。d日之後已經是第五年了,雖說大部分元老還算年富力強,但是在這個醫療水平條件差得多的時空中,又有著戰爭、生產事故和政治謀殺的陰影,元老的可預見壽命大約不會太長。

人活一世,最重要的無非是延續自己的dna,這一點元老也不能免俗。現在大多數元老都有了孩子,有的已經有了三四個,元老席位只有一個,怎么安排繼承就成為擺在眼前的一件事了。鬧得沸沸揚揚的老張家女仆事件本質上也是繼承問題。

在馬甲等法學會的人看來,老張家女仆事件充分反應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觀念沖突。元老們子嗣的生母絕大多數都是來自本時空――不論他們窮富出身和文化水平如何,都必然帶有本時空的許多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諸如嫡庶之分、重男輕女……這不是簡單的靠女仆學校的學習或者引入現代生活習慣就能改變的。

姬信曾經和辦公廳合作做過一次元老家庭狀況的調查,與元老們的生活秘書有過許多接觸,對她們的所思所想是相當了解的。在他看來,程女士的「宮斗」說並非無稽之談,特別是元老有多個生活秘書卻沒有正式的妻子的時候,這種暗中的競爭就會非常激烈,有些兒童傷害事故也不見得都是偶然……

生活秘書們大多出身窮苦,有的甚至是從死亡線上挽救回來的。一旦成為元老的枕邊人,等於「麻雀變成鳳凰」,物質和精神上的差別不啻於雲泥之別。不論對元老有多少真實的感情,生活秘書們一定會竭力維持和提升自己的地位。(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