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6章【你安排就好】(1 / 2)

翌日上午,四大外部投資股申城派了代表負責人來到了藍星科技公司,第一次股東會也如期召開。

四大外部投資股東果然在股東會上提出要求,拿一個董事席位代表他們的利益,經過長達兩個半小時的會議,公司的第一次股東會方才結束。

股東會上設立了藍星科技科技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而羅晟跟其它股東進行特殊約定寫入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中,即:羅晟享有公司董事會席位過半的提名權,並且修改該協議條款需要經過公司三分之二表決才能通過。

換而言之,這項特殊約定想要被修改基本不可能了,因為按照藍星科技的股權結構,即便羅晟的股權持有1o%,但投票權依然過三分之二多數,而他想要阻止修改這項特殊預定,只需要過三分之一少數就讓修改這一條款的決議無法通過。

股東會通過了此次決議,公司董事會成立並設九個席位,按照約定,羅晟擁有董事會過半數提名權,所以他拿了九個席位中的五個,而另外四個席位分別讓四大外部股東滕訊、idg、創投、軟銀各拿一個席位。

然後便是監事會的決議,股東會上表決通過公司監事會的成立事宜,設立五個席位,其中監事會主席由羅晟在公司內部員工派人任職,但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監事會的監事,不得同時兼任「董高」相關職務。

所謂的「董高」便是董事、董事長或公司高管層人員。

至此,監事會也是被羅晟控制著的,按照秦微木的說法,監事會是一家公司最後的防線,權力甚至大於董事會。

從監事會的一系列權利當中來看,確實如此,其中的四大權利可以說明其權力大於董事會。

第一是有權檢查公司財務、第二有權對公司「董高」的行為提出糾正、第三有權在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主持股東會、第四有權向股東會提出議案表決。

由此可見,監事會的權力一條比一條大,大到可以罷免公司董事長、董事、高管等決議表決。

正因為如此,許多投資機構給一家初創公司投資了之後,就算拿不到董事會的席位,也會退而求其次的拿到監事會的席位。

因為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股東想要查賬,需要向公司高管層申請查賬,但同時公司高管層又有權拒絕股東的這種要求,比如以有可能會損害到公司商業利益的理由而拒絕向股東提供財務細則。

股東要是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可問題在於一審六個月、二審三個月,耗費這么多時間來跟公司打官司,即便法院判決下來要求公司提供財務信息,那提供就是了,由此可見哪怕官司打輸了,公司依然不會有任何的損失,撐死了就出點打印文件的費用。

相反,股東為了查賬,可能要花費一年的時間,律師費、訴訟費都得自己出。

所以,監事會有權查賬、並且有權請第三方審計機構來查賬,這一點對於投資機構來說非常重要,因為他們投了錢,起碼要知道錢用在什么地方了。

羅晟有一點做的很好的是,拿到融資之後他每次都主動向外部股東提供財務細則,如果沒有這個舉動,股東們早就要求召開股東會把監事會早早的搭起來,而不是拖到現在了。

股東會結束之後,一切都已經安排的明明白白的了,羅晟終於可以高枕無憂。

藍星科技的「三會一層」現在已經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秦微木已經為他補全了潛在的控制權漏洞和真空地帶等隱患。

羅晟在股東會,有一票否決權和ab股制度;在董事會,有過半數的董事提名權;在監事會,羅晟的人出任監事會主席一職務。

至於高管層,那是最高執行層機構,董事會決議,高管層負責執行,而羅晟現在就是席執行官,或者法律意義總的經營管理人,即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