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章 整軍(1 / 2)

亂世棟梁 米糕羊 1759 字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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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陽湖面,波光粼粼,春風中,大量船只揚帆北上。

皇帝攜文武百官離開建康,所乘船只浩浩盪盪,經廣陵入中瀆水,由射陽湖前往淮水南岸的淮陰。

船隊之中,御舟上,皇帝蕭詢興致勃勃的看著四周風景,想起了前年御駕親征時經過射陽湖的情景。

風景依舊,但此次出行,心情又有不同:到了淮陰,就會駐蹕行在,厲兵秣馬,為北伐做准備。

一旁,伴駕的李昕,向皇帝介紹起監軍這個職務。

設監軍的目的是什么?監督作戰,並監察軍紀,管制軍中諸將,察舉作奸不法者。

監軍是個統稱,實際職務,自漢以來,名稱多有不同:譬如監軍御史、督軍御史,又有護軍、軍司等。

而其職責,現在其實由軍長史、軍司馬分擔。

防止軍隊(主將)叛變,只是監軍的職責之一,朝廷設監軍,主要目的是什么?是讓軍隊賣力作戰。

而不是出工不出力,消極避戰。

亦或是見死不救,臨陣退縮。

那么,監軍該如何「監」軍,才能確保將領認真打仗?

如何判斷將領是真的消極避戰,還是審時度勢,靜待時機?

亦或要分辨將領打的是神仙仗,還是荒唐仗?

李昕認為,很難做到? 因為天才和庸才,對戰爭的理解完 全不同。

「韓信以新兵背水列陣,若有監軍? 監軍恐怕會認為韓信瘋了? 因為這違反常識? 」

李昕舉了個例子,蕭詢覺得這例子不錯。

淮陰侯韓信打的都是神仙仗,凡人無法理解? 若以監軍掣肘? 恐怕就沒有那么多精彩的戰績。

李昕又說:「官軍攻打某城,守軍頑固,且援軍不日即將抵達? 己方主將為鼓舞士氣? 爭取打出破城、擊退援兵兩場勝仗? 於是下令破城後...」

「下令破城後? 將士們可盡情劫掠? 搜刮錢糧和女人...」

「將士們破城? 盡情放縱後,士氣高漲,隨後擊敗增援敵軍,這,該怎么算?監軍是該阻止? 還是坐視不管?」

李昕的問題? 讓蕭詢錯愕:這樣也行的么?

李昕見皇帝目瞪口呆的模樣? 回答:「陛下? 打仗,打勝仗最重要,對於軍隊來說? 打勝仗,才是其主要職責...」

「一支軍紀敗壞,卻能打硬仗的軍隊,和一支軍紀良好,卻打不了勝仗的軍隊,陛下要用哪一支?」

「這...」蕭詢覺得難以接受,他當然希望軍隊打勝仗,但不明白為何放縱兵卒燒殺搶掠,居然能讓士氣大漲。

李昕繼續說:「同理,設監軍的最終目的是什么?是要確保軍隊奮力作戰,打勝仗。」

「為了打勝仗,有些事,就只能默認,等戰事結束,再追責。」

「譬如戰時屠城,或者縱兵大掠,當時可以將就,戰後,對錯一定要分,並且做到功過分明、獎懲分明。」

「靠縱兵大掠維持士氣,最後打了個大勝仗,論功該封公爵,但是,縱兵大掠,就是不對,該罰,所以,降封,封子爵。」

「可以允許將領戰時便宜行事,但是,對方要對自己便宜行事的後果負責。」

這是李笠之前對李昕做的講解,李昕現在向皇帝轉述,又舉了個例子:

大戰爆發,青州軍苦守碻磝,徐州軍奉命解圍,結果走到半路,徐州軍的哨騎探到敵軍屯糧位置。

於是,徐州軍決定奇襲屯糧處,而不是解碻磝之圍。

糧倉燒了,碻磝也被齊軍攻破了,不過,齊軍因為糧倉被燒,軍糧無以為繼,只能撤軍,於是,碻磝重歸朝廷所有。

那么,徐州軍這種行為,算是見死不救么?到底做得對不對?

蕭詢想了想,試探著說:「還是...事後算賬,來個功、過分明?」

「只能如此。」李昕點點頭,「若徐州軍既不去救碻磝,也無法成功奇襲屯糧之處,那么,兩過並罰。」

「這就是只看結果,不看過程?」蕭詢還是覺得有些難以接受。

一旁,旁聽的李笠回答:「陛下,微臣以為,打仗,看的就是結果,勝了,什么都好說,敗了,說再多又有何用?」

「前線將領,臨機決斷,仗怎么打,主帥下達的命令如何執行、該不該執行,他自己權衡利弊,監軍,只負責提醒、警告,並申明風險。」

「將領做的決定,自己承擔後果,有功有過,值不值得,自己看著辦。」

「但是,若抗命不遵,或者決定撤防、撤軍等,必須急時告知上級,否則就算作臨陣脫逃,或者意圖不軌,此舉不可饒恕。」

「還有其他作戰期間違反軍紀的行為,經過軍法司裁決,該殺就殺,該坐牢就坐牢,該奪爵罷官,就奪爵罷官。」

「哪怕,他是宗室、勛貴,也不能例外!」

這就是李笠提出的解決辦法,他認為濫用監軍,或者給監軍以過大的權力,只會影響軍隊的作戰表現。

使得軍事以外的因素(個人恩怨、政治因素),干擾軍事決策。

監軍誤事的典型例子,就是一些朝代用不知兵的太監監軍,結果太監干擾決策,導致軍隊打敗仗。

權衡利弊,李笠認為,設立軍法司(軍事法庭)來威懾將領會比較合適,哪怕這種方式類似於秋後算賬。

直屬於軍法司的各級軍司,在「行軍」編制時,就要作為軍中佐官,隨軍出征,見證行軍的作戰過程。

一名將領在作戰期間到底有沒有消極避戰、見死不救、圖謀不軌,先由其同僚(譬如長史、司馬)或者上級(行軍總督)提出控告。

軍法司根據各方證詞,包括軍司的報告,來做出判斷,並下結論:有罪還是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