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借題發揮(1 / 2)

道家認為,要退回到最完美的自然狀態,就應該:「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

墨家認為,退回去是不對的,國和法本身沒有錯,錯的是誰的國、法是否合於天志天道,要「選賢人為天子、集眾義為天下法。眾義即眾利,法合於眾人之利,以天志為規矩衡量法之善惡」。

今日的審判,其實就是那天費國國都酒肆之爭在道義層面上的延續。

所謂局限性,就是以前的法,都是貴族的秘密法,在禮法規矩之下,法維護的是貴族的利益。

所以民眾們很容易產生一種想法:法本身就是不對的,正是因為法令孳生,才導致盜賊多有。

墨家認為,錯的不是刀劍,錯的是持有刀劍的人。法本身沒有錯,錯的是法的內容。

因為以前的法,是貴族制定的,而且可以論證這損害了天下多數人的利益,所以這法不合於自然之道,因而造反是正確的。

法是善法還是惡法,要以理性去推論是否合於自然、天志。相近合於,就是善法;不近不合,就是惡法。而天志自然對於人而言,最大的一點就是人性本身,天生萬民,既然生了萬民,既然人性無善無惡只是人性,那么就是說人性本身合於天志,所以人趨利避害的一切,就是自然法的基礎。

墨家要推翻舊的規矩、舊的時代,這就必須要用自然法。

自然法是「造反」的法。

墨家發現了「天志」,發現在鐵器火葯牛耕時代之下,分封建制貴賤有別這一切都不符合於眾人之利;發現人的權力和義務相對這是自然之道……所以墨家不是在「造反」,而只是在復歸國和法的真正意義,合於天志自然。

但是墨家要建立天下歸一的國度,這又必須要用人定的成文法,因為國家在墨家的定義中,是人們同義之後,出讓了一部分權力授權於公共權力,出讓的這部分其中就包含執法權。否則的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義」,都有自己的執法權,在不確定每個人都能理性的理解「自然之道」的情況下,執法權必須歸公共權力所有。

在人定成文法的基礎上,墨子提出了「惟害無罪」的說法,也就是說你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但如果沒有法令禁止,那么你就不是犯罪。犯罪要在法令制定之後再違背,這才算是犯罪。

因而,孟勝可以聽那個鄭國口音的訟師談的津津有味,就在於這一切都是合於墨家道義的。

墨家不能舍棄自然法,因為這是造反有理的基礎。正如商湯、周武一樣,他們不是造反,雖然夏桀和商紂制定了法令不准謀反,但因為夏桀和商紂的法,違背了天志和自然之道,所以這是惡法,是可以不被承認的,因而他們有權起兵推翻惡政。

但墨家又不能舍棄人定成文法,因為這是執政的力量。犯了罪每個人都有執法權,必然會造成無政府的混亂,不能指望現在每個人都能理解「道法自然與天志」,又不可能舍棄「奇技利器」退回到「完美」的自然狀態,那么人定成文法就是必須的。

問題的關鍵,也算是這個鄧析子之後提醒了孟勝。

要有綱,再有令。

哪些適用於自然法、哪些適用於成文法,成文法是否合理又需要以什么來衡量,這就是問題的重中之重。

泗上正在著手解決這個問題,一旦這個問題解決了,那么造反的合理性有了,執政的合理性也有了,剩下的就是看誰的拳頭硬了。

湯武革命,是對的。

明知那個人是壞人,而無執法權的游俠持劍殺之,是好的,但卻是違法的,需要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好的不一定不違法,壞的不一定違法。

這其中怎么衡量,怎么區分,哪些適用於自然法,哪些適用於人定的成文法,這就是今日這些事的意義。

如果說墨家和道家在一些問題上還可以達成一些一致意見的話,那么和儒家之間的敵對狀態是怎么都不可能解除的。

墨家認為人性無善無惡,人性是亘古不變的,是自然本身,本身就蘊含著自然之理,每個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要以此為基礎,墨家的義即為利,要在承認人的本性趨利避害的基礎上,推出一個完美的天下制度,使得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每個人的利。

儒家現在還沒有孟子等人的學說,但是基本上認為道德才是亘古不變的,由此推出的大治之世是以道德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