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大案小案(1 / 2)

韓警官 卓牧閑 1392 字 2021-01-18

.崔副書記去縣委辦事與警務室有一點關系。

作為負責黨建工作的黨委副書記,他要在11月份向上級黨委提交下一年度的黨員發展計劃,春節前後上級黨委批復,然後嚴格按照計劃進行發展。

只能少不能多,未列入前一年底計劃的,當年不應發展。

新娘子提出入黨想法的時機恰到好處,如果再晚幾天,她們要到明年底才能被列入積極分子名單。

考察發展黨員是一件很嚴肅的事,程序一個不能少,想在明年公務員招考前讓她們成為預備黨員,必須爭分奪秒。

好在鄉黨委支持,昨晚遞交申請,今天一早老盧便召集在家的鄉黨委委員開會研究,批准建立黨支部。崔副書記正好在車上,直接把他請到警務室宣布鄉黨委的決定,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支部委員會。

包括老王、老米在內,聯防隊的5個黨員全到了。

特事特辦,他們的組織關系從現在開始由各村黨支部轉移到警務室黨支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黨員組織關系信息表》等手續明天下午5點前辦完。又不是轉移到縣里或其它鄉鎮,轉來轉去依然在良庄,並不是很麻煩。

崔副書記列席支部黨員大會,組織意圖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韓博當選黨支部書記,老王同志組織委員,高亞麗宣傳委員,米金龍保密委員,小單青年委員(相當於警務室的團委書記)。

按照程序,要將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結果、黨支部委員會選舉結果和黨支部委員的分工情況向上級黨委匯報,要獲得上級黨組織批復。崔副書記列席會議,他就代表上級黨組織,接過小高整理的材料看了看,一錘定音,宣布警務室黨支部正式成立。

事情一次辦完,不能拖泥帶水。

審查三份入黨申請,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指定高亞麗、老王、老米、小單等正式黨員作為三個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

王燕、安小勇和陳猛正式列入考察對象,雖然不是黨員沒資格參加會議,卻比參加會議的人激動,某種意義上而言這個黨支部就是為她們成立的。

食堂加餐,好好慶祝一下。

吃完晚飯,送走崔副書記,繼續開會,不再是黨組織的會議,是案情匯報分析會。

「六個嫌疑人中,張朋基本可以排除。走訪詢問發現,案發當晚,他去李庄一親戚家吃喜酒,喝多了,爛醉如泥,沒回來,在親戚家住了一夜,第二天上午才清醒,吃完午飯才回來。「

紅旗村魚塘失竊案是小單負責的,他摘下白黑板上張朋的照片,指著第二個嫌疑人匯報道:「蔡青鋒嫌疑較大,群眾反映他經常偷偷去人家養殖塘釣魚,家里有魚叉、絲網和電魚器,有一條小水泥船,在紅旗三組的交通河里有兩個籠網。

正事不干,整天捕魚釣黃鱔釣鱉捉青蛙。手腳不干凈,經常從野河搞到人養殖河或養殖塘去。天天走夜路,看見瓜田偷幾個瓜,看見梨樹桃樹摘一大筐水果回去,在紅旗村周邊是出了名的。並且案發第二天上午,有村民看到他媳婦在河邊殺魚。」

王燕翻開一份材料,補充道:「他有偷魚前科,被李特派處理過。94年3月被收容審查,在看守所關了兩個月。」

收容審查,那就是沒掌握他的犯罪證據了。

細想起來公安機關權力真大,只要民警填寫一份建議收容審查表,經派出所長和正科級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就可以將違法犯罪嫌疑人關入看守所審查三個月,可以兩次延期,最多能關九個月。這種收審不需要任何證據,只需寫上「據群眾反映,某某某近日多次深夜游盪,手頭闊綽,有盜搶財物嫌疑」之類的收審原因。

不過那是以前,今年3月修訂刑事訴訟法,將收審條件寫入進拘留措施條件之中,明令禁止再使用收審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已徹底廢止。

對辦案單位尤其刑警隊來說,想通過法院對一個小偷判刑六個月都很困難,必須通過檢察院審核證據,批准逮捕。由檢察院再補充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再由法院審理宣判。常常會因證據不足或案情輕微等原因被檢察院宣布不予逮捕,或在法院那一環節被宣布不予起訴。

收容審查廢止了可以勞教,辦一個違法人員勞動教養兩年相對容易,只需要市局勞教委員會批准。

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帶來的影響很大,而且支離破碎的夢境中將來勞教也要廢止,韓博不想辦那種有瑕疵的案子,疑罪從無,有證據就將嫌疑人送上法庭,沒證據就收集證據,收集不到就死死盯著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