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會進步(1 / 2)

漢魏文魁 赤軍 1677 字 2021-02-23

人類社會總是螺旋狀向前發展的,進兩步、退一步是常事,此乃是勛曾經教授過周不疑的重要理念。以古鑒今,因往見來,某些事情你以為一成不變,其實與古禮、古法已有差異;某些事情你以為今不如古,要看到此乃大進步的先兆;某些事情你以為今人勝古,也要警惕不使倒退、反復。

即以眼前這些奴婢而論。

後世某些學者不承認自秦漢以後,中國便進入了封建社會,認為近代以前中國一直未能擺脫奴隸制的枷鎖,起碼屬於半封建半奴隸社會。理由也很簡單,即一直到清代,社會上依然存在著數量龐大的官私奴婢,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是勛本人是反對這一論斷的,理由有二。其一,研究一個社會的基本形態,就必須拋開日常生活不談,而只考慮生產模式,究其大要,忽略特例,而自秦漢以降,中國社會長時期以農為本,除個別特殊時期,或者特殊地區外,勞動者當中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的數量占有絕對優勢,必然不屬於奴隸制。

第二點為重要,即切不可將奴婢與奴隸等同看待也。

何者為奴隸指徹底喪失人生自由,受他人任意驅使,為奴隸主償勞動,不可能積蓄任何私人財富,甚至連生死都掌握在奴隸主手中的人。

是勛即以此為開端,來詳細解答周不疑的問題:「吾嘗以胡人為子,元直知否」

周不疑點點頭,說您收過鮮卑拓拔部的少主為養子,起名是魏。這事兒我確實知道。

是勛便道:「是故,吾於胡中事稔熟也。胡中所俘虜者、舉債難償者,皆沒為奴,驅使勞役,動輒鞭笞。且其主可擅殺奴而罪也。是以奴為物也,而非人也,自毀吾財,可譏為奢,而不可斥為暴矣――其俗如此。」

周不疑聞言,略有些不地皺了皺眉頭。低聲道:「是故等於禽獸也。」

是勛笑一笑,說你可別這么想,其實咱們上古之世,也跟如今的胡人沒有太大區別――「是故夏、殷以人為祀,以人為殉。為其非人也,乃奴也。即於國初,主於奴婢可告殺,則與耕牛何異奴婢傷人而棄市,則與犬馬何異」

漢初延續秦律,規定主人不能擅自殺害自家奴婢,而必須要先告官,獲得官家的許可――其實這跟不得擅殺耕牛。耕牛因老病將死而必殺之的,先得去官府備案,又有什么區別倘若奴婢傷害了良人自由民。則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斬首,這跟我家的狗啊馬啊什么的傷了人,而必須斬殺以向對方賠罪,又有什么區別還是不把奴婢當人看啊。

「是故董子上奏孝武皇帝,使去奴婢。除專殺之威,斯乃以人為人也……」董仲舒曾經建議。奴婢犯錯,可以責罰。不可殺戮,奴婢有罪,國法懲處,不可施以家法――「地節中,傳魏相婢有過,自絞死,趙廣漢疑為擅殺,乃突入相府,召其夫人庭下受辭;建平中,王獲殺奴,而為其父莽所逼自殺――豈夫人之貴,不如婢耶豈兒女之親,不如奴耶或廣漢枉法,王莽釣譽耶國法如此,時論亦乃與古時不同耳。」

漢宣帝地節年間,傳說丞相魏相府中有一名婢女上吊自殺了,京兆尹趙廣漢懷疑是被魏相夫人因忌妒而殺害的,於是親自領著吏卒闖入相府,勒令魏相夫人跪在庭中接受質問――此案後來查明,魏相夫人確實因為忌妒而責打過那名婢女,但那婢女卻是離開相府後自己上吊死的,於是判定魏相夫婦罪。

漢哀帝建平年間,王莽辭位隱居,因為他的次子王獲殺害了一名家奴,王莽大怒,切責王獲,竟然逼得王獲自殺。

是勛問了,為什么會出現這么兩樁事是因為丞相夫人還沒有一名婢女尊貴嗎是因為王莽愛家奴要超過愛兒子嗎怎么可能或許還有人會說,那是因為趙廣漢想要誣陷魏相,王莽則為了沽名釣譽,可是倘若國法規定殺奴罪,趙廣漢又哪敢那么干呢倘若輿論認為殺奴罪,王莽又怎么可能以此來博取贊譽呢

因為國家法律和社會輿論,都跟漢初時候大不相同了呀。

「得國易而守國難,此秦二世而亡者也。魏即得天下,亦未必長久,即以漢論,前有異姓割據,中有諸呂亂政,後有七國之變,設一蹉跌,亦旋起旋滅,則即兵細柳,以當匈奴也。胡之入華,變國俗……」再一指庭中那些奴婢――「恐彼等不得為人也。即我等,亦將受俘而為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