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言可畏(1 / 2)

漢魏文魁 赤軍 1648 字 2021-02-23

二十九名通過太子曹丕的舉薦,得以在河南為官,c手軍糧物資運輸工作,並最終因此而丟了姓名的小吏,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類型。

其一,乃自諸郎中選拔,基本上都是吏部尚書陳群向曹丕推薦的。此等皆為世家子弟,陳群久聞其名,又受彼等家族托付,於是薦於曹丕,曹丕再行文光祿勛,使這些人赴吏部待選當然啦,本來就是陳群的主意,自然一選即過。

其二,本身就是曹丕的黨羽,或為昔日王府內賓客、王府外友朋,或為今日太子屬吏之親眷,也是遞個條子過去,陳群通過,就赴河南各縣上任了。

第三個類型相對特殊,無論曹丕還是陳群都不夠了解,完全是別人托關系托到了太子身邊人,曹丕再通過陳群任用比方說那位馬齊馬伯庸。此群體人數最少,目前就發現三位,分別通過太子側妃柴氏、正妃甄氏之兄甄堯和曹丕庶弟曹徽的關系,跟曹丕打了招呼。罪魁禍首的馬齊,就是走了柴氏娘家人的門路,獻上金珠,才得以選官畿內。

科舉制度只是打開了入仕的大門,正經官員的升遷黜陟,則與科舉無關;相對完善的官僚體系倒是通過吏部,把任免之權抓到了自己手中。但這並不是說舉薦就完全無效了,高官貴戚c手官吏任免的事情也屢見不鮮,但只要限定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誰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以曹丕向陳群舉薦官員,還真不能說他犯了什么過錯。

薦人不當,才是他最大的罪過。而用人不當,就要歸咎於陳長文了。

凡公卿皆可向吏部遞條子,說某人某人不錯,請你們多關照一下,給他一個好位置。限定僅僅在於:一,此人必須已有相應的任官資格。不可超級提拔;二,品秩不可過高。比方說,若將來桓范自科舉入仕,得授四百、六百石的小吏。是勛就可以向陳群打招呼了,此為我門下客,素有才學,當給予朝中或者畿內的好職。

而倘若所薦之人品秩太高,吏部根本不需要什么理由。便可直接打了回票。其實就連皇帝,若欲用之人資歷不足,又想吏部超擢哪怕只拔一級超過了八百石墨綬長吏,吏部都是可以加以駁回的。當然啦,僅僅制度如此,但制度終究是由人來執行的,尤其還存在著一個理論上擁有無限權柄的皇帝,即以曹c的威勢,再加陳群的謹慎,想做得更過份。那都有可能通過。

只是其後就可能是御史上奏、公卿諫阻,同時紛紛彈劾通過這一任命的吏部諸官……

而曹丕就正好踩在了這條紅線的後面,並不敢越雷池一步,他所推薦的最高也不過六百石縣丞,而且資歷足夠,只是要在具體任官位置上請陳群加以照顧而已同樣的六百石,在中央為官和在地方為官,在畿內為官和在偏遠郡縣為官,含金量都要天差地遠。

曹丕是想要借此培植自己的黨羽,陳群本是曹丕一黨。對此心知肚明,只要別太過份,也自然開放綠燈。只是原意是想他們通過難得的軍輸工作博取功勞,誰想投資越大。風險也越大,最終大多栽在了這件事上……

尤其馬齊乃因賄而得官,問題就更加嚴重,所以曹c直接命令曹丕休棄柴氏,將之逐出宮去。甄堯和曹徽的罪過就沒有那么大,所舉薦的都是親朋。貌似查不出什么利益往來,而且那倆雖然同樣丟了性命,終究不是主犯。據說甄堯被其妹甄氏領著,直接跑曹c面前去磕頭請罪,並且表示願意削去自己的爵位,曹c也便不為己甚,訓斥甄堯一頓,降等了事由亭伯而降亭子。

至於曹徽,年紀還小,就當他不懂事,曹c下令他跟兄長曹丕一般禁足,一年內不得外出,且削曹徽並其母宋夫人俸祿之半。

本來對於這些薦人的處罰就已經夠嚴厲了,而對於出問題的人本身,更是毫不容情,正如廉昭所說,是「枉法非刑」。即便主犯馬伯庸,偷盜軍糧之罪合當受戮,也未必到得了棄市的程度,不必顯戮,隱殺可也。所謂的「庾死」,若在詔獄之中,其實大多是秘密絞殺那可是天子過問之案唉,誰敢讓囚犯莫名其妙地就掛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