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革新商制(1 / 2)

日月永在 煌煌華夏 1557 字 2021-02-23

朱允炆給朝堂百官加了厚俸,甚至為了彌補戶部的虧空,決心不為自己修陵寢,這種情況下一句收商稅,自然也就沒人願意反對了。

這就是利益的互相妥協。

成全官員的利益,成全大明國庫的利益,犧牲自己的利益,朱允炆對此絲毫不在乎。

但是收商稅,終究不是皇帝一句話、一道聖旨下去,全國就像編造的程序那般,一絲不苟的執行,收商稅,要設辦商稅有司、要頒行商稅官法、要勘定相應的章程,為此,朱允炆跟戶部、刑部一連開了半個月的小朝會。

幸虧這是古代,不是近現代,大明社會中的商業行為較為集中和單一,不像後世,有那么多亂七八糟的商業種類,現在的大明,只有吃喝住用行、娛樂、冶鐵七種民商行為和糧、鐵、煤、布四市新開的大型商業行為。

而且大明的商業行為具有集中性,即「城市化」,九成以上的商業行為都生在城牆內,城牆外或者說城市外的商業行為等同於零。

吃分兩種,一是百姓種糧克除糧稅,留存一年的口糧以外,多余的口糧基本都會賣給就近縣城的糧商,換取銀錢購置生活用品和衣物,糧商在縣城內賣糧的商業行為。

二便是餐館酒肆,也都是在城內,不像後世,到處農家樂、村頭村尾都是小餐館,這年代,只有傻子,才會把買賣開辦在農村里。

穿的商業行為更是單一,主要就是布行,布行的貨源有兩處,一是民間村婦織造縫紉的衣物,二便是各省豪商自江南織造局、遼東織造局采買的衣物。

住,大明這年頭還沒這方面的商業行為,沒有房地產,最多就是民間手藝人、泥瓦匠,雖然民間也有私下里置產買賣的行為,但終究是鮮少,加上是私人之間的買賣,這就沒必要查稅了。

用,雜貨鋪、鐵匠鋪,前者屬於純粹的商業行為,後者屬於手藝人,是匠籍,暫時不再納稅的范疇內。

行,大明有驛站,屬官辦,租賃馬匹、馬車、驢車與百姓,所得收入,扣除驛站的工錢外,所有收入充公,所以沒必要征稅。

二便是鏢局,服務於豪商,走鏢保鏢賺取佣金,算是有商業收入的一種,應收取稅收。

大明的娛樂行當,主要便是青樓、妓院和戲班,前兩者是商稅大戶,南京這家倚月閣,朱允炆找朱植一問,後者便竹筒倒豆子的都報了出來,倚月閣一年的收入六七萬兩總是有的。

戲班,這年頭的戲班沒有固定的演出場所,紅白喜事趕廟會、唱堂會是主要收入來源,來去無蹤,查稅根本不現實,放棄。

冶鐵!

其實早在洪武年間,太祖就允許民間百姓承包鐵礦冶鐵,有鐵課稅,按照冶鐵的重量收取相應的稅收,比例大概在十二稅一至十五稅一區間,同時,其余冶煉出來的鐵產由官府出資購買,不允許私人買賣。

現在朱允炆放開了冶鐵的私商,那么商稅便是一定要征收的了。

「置商籍,凡存在經商行為者,必須至府縣商務有司注冊,領取許可,否則,不許經商。」

這是朱允炆定下的第一條規則,大概類似於後世的工商營業許可證,當然,處罰上可要比後世簡單粗暴地多。

「未經許可的經商行為,一旦現,斬立決!」

收商稅的基礎,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有多少商戶,不能說你想經商就經商,想種地就種地,統一頒行商許可,目的便是為了方便管理。

「各省布政使司,設商稅稽查司,各府設商稅稽查局,各縣設商稅稽查隊,凡存在經商行為的,一律登記造冊。」

至於縣下面的鄉村,那就完全沒必要管了,因為,也壓根沒有什么商業行為,無非是老百姓自己私下里之間的買賣,管這個干什么?

設辦商稅有司很好辦,定下一個明確的品軼,地方自然會招募人手,一個縣,總有那么十幾個識數認字的不第文人,成立隊伍的困難,並不算大。

難得,是制度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