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法律的最終解釋權歸皇帝(1 / 2)

日月永在 煌煌華夏 2807 字 2021-02-23

下完朝,朱允炆單獨召見了楊士奇。

沒辦法,關於這次糧價一事,在律法方面出現的問題要解決掉。

「這次哄抬糧價的行為說明咱們的律法還有很多的漏洞可以鑽,這次宗勛鬧出這一檔子事,看似合法但實為窮凶極惡之人做出的禍國殃民之舉,既然出了問題自然得想辦法解決問題,防微杜漸完善法律,不使將來再出現此番類似之事。」

聞言,楊士奇微微蹙眉,聽皇帝這話的意思,是想要修改法律?

當下便勸了一句:「陛下ai民如子之心天地可鑒,但以律法強令不許漲價,這會打擊商人的經商熱情,尤其是西北、西南的商人,他們運輸成本極高,勢必會在糧價上超出咱們朝廷規定的價格,有漲幅也是在所難免之事。」

此前的法律設置紅線,允許商人按照遠近運輸成本來定一個依附市場規律的價格,保障他們的商業利益,這鼓勵了大明的民商行為,更鼓勵了商業繁榮,朝令夕改,牽一發就要動全身。

「不不不,不是改基本法,而是添上一條補充法。」

朱允炆這幾天已經想好了解決辦法,笑著說了一句,倒是把楊士奇說的一愣。

「何謂基本法、補充法?」

「基本法就是大明律。」

朱允炆搬出了基本法的概念,並解釋道:「就是字面意思,我大明自上而下奉行的法律稱謂基本法,而基本法一定是會有漏洞的,或者不符合地方情況或者特殊時期的條款,這個時候做一條補充律法,被補充的可以稱之為補充法。

具t情況適用補充法的,依照補充法為准,所以朕的想法是,朝廷宣布的特殊時期,b如災禍、管制、朕另有規定安排的即為特殊時期,在特殊時期內,朝廷指定某些物資是不允許漲價或降價的,任何人不得漲價或降價,不遵守的即為違法,而後按照法律來進行懲罰。」

後世的地方法、補充法、法院對某項法律的專項解釋是一整套極其完善的法律t系,也就是法治社會的基石,當然,即使如此,也有漏洞可以鑽,這並不是說我國法律不好或者不完善,而是社會中的問題一定是隨著時代文明的進程而陸續發生的,發生了新鮮的事那就解決掉補充上,全世界任何國家都這樣。

這些除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簡單來說就是一切法律解釋權歸政府。

除了法律條款以外,還有政府規定的『管制時期』,這個的意思,大家想必今年都明白了。

b如說大型的公共衛生事件,還有就是軍事管制、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件活動進行的大型救援、搜捕行為,都屬於管制時期。

在管制時期又有專門的法律、政策,在這個期間就要遵守這些法律政策。

社會的條條框框,都有專門的細則條文,這就是規矩。

而制定這些法律的目的,就是全面普及依法治國,讓老百姓有法可依,讓那些違法分子知道什么叫違法必究。

而現在,朱允炆就要在眼下的大明朝提出這個概念,並且要全天下的人記住,在某些特定的時間,有些事情是做不得的!

「補充法。」

楊士奇嘴上念叨了一遍,眼睛一亮,不由自主的贊嘆一聲。

「陛下這主意好。」

在不破壞基本盤的情況下補充一條『特殊時期』的律法,就不會影響到全天下商人經商的積極x,同時也讓下次再出現如此番糧價哄抬這種情況的時候,朝廷可以有法可依。

這一次是朱允炆這個皇帝親自下場,以帝王之尊強行撥開律法,以專屬於他的特權定了這群玩意si罪,但終究朝廷方面是沒有底氣來處理的。

補充一條法律,下一回再出現類似的事,皇帝就不用親自出面來替朝廷背黑鍋了。

「以後再有這種類似的,鑽我大明律漏洞的事情出現,你們內閣辦不了的話就告訴朕,朕先把這些東西給處罰了,而後咱們再補充法律。」

楊士奇頓時笑了起來。

權貴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和特權來鑽法律的漏洞,同理,皇帝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權在沒有法律支持的基礎上,直接下命處罰這些權貴,合理合法。

先罰,罰完再完善律法。

都是依靠權利,這大明天下,誰的權利b皇帝x s63下完朝,朱允炆單獨召見了楊士奇。

沒辦法,關於這次糧價一事,在律法方面出現的問題要解決掉。

「這次哄抬糧價的行為說明咱們的律法還有很多的漏洞可以鑽,這次宗勛鬧出這一檔子事,看似合法但實為窮凶極惡之人做出的禍國殃民之舉,既然出了問題自然得想辦法解決問題,防微杜漸完善法律,不使將來再出現此番類似之事。」

聞言,楊士奇微微蹙眉,聽皇帝這話的意思,是想要修改法律?

當下便勸了一句:「陛下ai民如子之心天地可鑒,但以律法強令不許漲價,這會打擊商人的經商熱情,尤其是西北、西南的商人,他們運輸成本極高,勢必會在糧價上超出咱們朝廷規定的價格,有漲幅也是在所難免之事。」

此前的法律設置紅線,允許商人按照遠近運輸成本來定一個依附市場規律的價格,保障他們的商業利益,這鼓勵了大明的民商行為,更鼓勵了商業繁榮,朝令夕改,牽一發就要動全身。

「不不不,不是改基本法,而是添上一條補充法。」

朱允炆這幾天已經想好了解決辦法,笑著說了一句,倒是把楊士奇說的一愣。

「何謂基本法、補充法?」

「基本法就是大明律。」

朱允炆搬出了基本法的概念,並解釋道:「就是字面意思,我大明自上而下奉行的法律稱謂基本法,而基本法一定是會有漏洞的,或者不符合地方情況或者特殊時期的條款,這個時候做一條補充律法,被補充的可以稱之為補充法。

具t情況適用補充法的,依照補充法為准,所以朕的想法是,朝廷宣布的特殊時期,b如災禍、管制、朕另有規定安排的即為特殊時期,在特殊時期內,朝廷指定某些物資是不允許漲價或降價的,任何人不得漲價或降價,不遵守的即為違法,而後按照法律來進行懲罰。」

後世的地方法、補充法、法院對某項法律的專項解釋是一整套極其完善的法律t系,也就是法治社會的基石,當然,即使如此,也有漏洞可以鑽,這並不是說我國法律不好或者不完善,而是社會中的問題一定是隨著時代文明的進程而陸續發生的,發生了新鮮的事那就解決掉補充上,全世界任何國家都這樣。

這些除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簡單來說就是一切法律解釋權歸政府。

除了法律條款以外,還有政府規定的『管制時期』,這個的意思,大家想必今年都明白了。

b如說大型的公共衛生事件,還有就是軍事管制、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件活動進行的大型救援、搜捕行為,都屬於管制時期。

在管制時期又有專門的法律、政策,在這個期間就要遵守這些法律政策。

社會的條條框框,都有專門的細則條文,這就是規矩。

而制定這些法律的目的,就是全面普及依法治國,讓老百姓有法可依,讓那些違法分子知道什么叫違法必究。

而現在,朱允炆就要在眼下的大明朝提出這個概念,並且要全天下的人記住,在某些特定的時間,有些事情是做不得的!

「補充法。」

楊士奇嘴上念叨了一遍,眼睛一亮,不由自主的贊嘆一聲。

「陛下這主意好。」

在不破壞基本盤的情況下補充一條『特殊時期』的律法,就不會影響到全天下商人經商的積極x,同時也讓下次再出現如此番糧價哄抬這種情況的時候,朝廷可以有法可依。

這一次是朱允炆這個皇帝親自下場,以帝王之尊強行撥開律法,以專屬於他的特權定了這群玩意si罪,但終究朝廷方面是沒有底氣來處理的。

補充一條法律,下一回再出現類似的事,皇帝就不用親自出面來替朝廷背黑鍋了。

「以後再有這種類似的,鑽我大明律漏洞的事情出現,你們內閣辦不了的話就告訴朕,朕先把這些東西給處罰了,而後咱們再補充法律。」

楊士奇頓時笑了起來。

權貴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和特權來鑽法律的漏洞,同理,皇帝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權在沒有法律支持的基礎上,直接下命處罰這些權貴,合理合法。

先罰,罰完再完善律法。

都是依靠權利,這大明天下,誰的權利b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