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1 / 2)

都市沖浪 白吼 1381 字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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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仲連的貪污案雖然算不上國內特大,但在北中市也夠哄動的了,特別是他最後跳樓的「壯舉」,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大家聊天兒中的噱頭。

此案牽連的人員眾多,光是受到拘審的就有十幾個,除了主要案犯以外,還有「大龍」和「天宇」兩家公司的經理,以及「鴻業公司」的幾位前副經理和財務人員,他們都有協助轉移國有資產的行為,並且都從呂仲連那里得到過數額不等的黑錢。

經過五個月的取證和審理過程,案件終於進入了公訴階段,所有涉案人員都得到了相應的判決,其中戚偉長最重,以共同貪污公共財產八千萬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呂芳系兩名主犯的親人,以特殊的身份策化及參與了贓款轉移、藏匿等犯罪活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王有志系犯罪團伙兒人之一,並參與了協助贓款轉移等重要違法活動,但是,在其「犯罪行為主動性」與「收受贓款主動性」兩點上,因缺乏核實手段,故證據不足,另外,該犯在案發後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良好,並且能夠主動退贓,因此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宋婕、宋麗姐妹倆屬於貪污案銷贓團伙人之一,有具體參與銷贓、藏匿及洗錢等犯罪活動,但經調查核實,她們在犯罪行為中有不知內情、被主犯利用的情節,並在醒悟之後,能夠主動自首,並提供線索,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有立功表現,酌情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宋林濤、田喜妹夫婦系貪污案銷贓團伙兒人之一,有協助洗錢和知情不舉等犯罪行為,但經調查核實,二人在案發前能夠主動醒悟,主動自首,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為本案的偵破工作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故法庭裁定免於刑事處罰。以上判決均附帶追繳贓款並處罰金的條款,然而,在宋氏姐妹的制衣廠中,有部分設備屬於個人購買,與贓款無關,不能認定所有經營利潤都為非法所得,另外,宋林濤在老家建房時,也投入了一些個人積蓄,故而法庭判決,此房產不做為贓物一並收繳,實際上這就是為了表彰他們的立功行為,網開一面了。

按說周奇的案子比呂仲連貪污案發生的早,但是因為周奇一直不認罪,預審期拖得時間比較長,所以遲遲開不了庭。高律師在經過多方面努力之後,深知此案要做無罪辨護已經基本無望,所以便開始勸周奇不要再固置下去,他說法庭斷案,不可能脫離證據,憑主觀宣判的,如果現在退而求其次,把罪名認下來,至少可以爭取一個好態度,就憑他本人在法律界的地位和聲望,為周奇爭取一個「主動交待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有立功表現」的判詞,也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相反,在人證物證確鑿的情況下,法院最終也是可以做出零口供判決的,那時的結果會更嚴重。另外,高律師已經看准了一個有力點,就是那張銀行卡上的四十萬元錢,周奇分文未取,高律師想借此說服法官,可將本案做「未遂」處理,如此的話,至少可將周奇的刑期簡少一半,但是這一條也必須建立在周奇認罪服法的基礎上,然而,周奇說什么都拗不過這個彎兒,明明什么都沒干,卻要承受這么大的罪名,搞不好可能一生都會因此而毀掉的。

高律師無奈,便去做陳天民的工作,反復地跟他講明這些厲害關系,說服了他之後,又讓他去說服家里人,最後,陳天民寫了一封信,其中包括了三位老人的意見,這次不用再麻煩韓科長了,高律師直接去向預審大隊的最高領導請示,因為此信具有勸導人犯認罪服法的積極作用,因此大隊領導研究決定,由預審員當面向周奇宣讀此信內容。

在聽完預審員的宣讀之後,細周奇哭了,他知道事已至此,自己再也無力回天,這一低頭,性質就算定了,一頂罪犯的帽子將永遠戴在自己的頭上,一生的路將怎么走?以後恐怕就只能枯葉隨風了。

直至初冬來臨的時候,周奇才迎來宣判的日子,開庭時,母親、大娘、大伯、陳天民、李嘉竹以及楊敏等人都到了場,而「鴻業公司」與本案有重大關聯,必須派代表出庭,然而,因為種種原因,程總、張副總及楚明等人都沒有露面,而是委派了另一名唐副總及財務部的郭部長到場。

合議庭上坐著審判長、審判員以及人民陪審員,在經過公訴及律師辨護過程之後,審判長最終宣讀了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