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教主的考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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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龍教主向山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

提護法的內功倒是有了一重天的水平,並且超過最低水平一些。並且,作為一個外功愛好者,他的電子攻防戰水平,都是「同水平下夠用就行」,索緒爾神域的擴張,被他與「肢體動作」的先天操作系統相連接。

他可以像組織語言一般駕馭動作,也可以如同解讀話語一般解讀他人動作中的意圖。

但是……

人類始終難以避免「誤解」帶來的信息失真。

「解讀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投入了自身傾向的「再創作」。

在六龍教主看來,提護法或許是被某種刻奇式的心理拖著走了,被催發了執著。

向山低下頭。一名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成名的歌星登上了擂台,為觀眾獻上一首歌。

性質類似於一般拳擊比賽中場的啦啦操。

只不過表演者的分量稍稍重了一點而已。

當然,也有傳統的啦啦操。除此之外,還有各種來自世界各地的地方偶像、民間藝術團體之類的。一般來說,進行這類表演的都是「來自下一個挑戰者故鄉」的表演者。

而在之後的幾天里,還有淘汰者組成的「表演賽」,來充作墊場賽。

形式與噱頭都拉滿。

那位大洋歌星現在唱的,是為天下第一武道大會創作的歌曲之一。

這首歌的音很高,給人的最直觀印象就是「亢奮」,是為陸軒宇作的應援歌曲之一。

那著名的副歌部分漸漸進入高潮。向山抱著膀子,手指摩擦胳膊肘,心中權衡利弊。

首先,是這樣做會不會與教義、與教內倫理相抵觸。

對於一個組織來說,「原則」是相當重要的。有些時候,口子一開,牆壁上就會出現一個巨大的洞來。至於是「從這洞去往未來」,還是「規矩自這洞崩潰」,誰都說不好。

同時,也需要注重公平。

向山也在檢索已經日趨龐大的區塊鏈「midrash」,仔細翻看自己以往的解經、以往的決斷,看看里面有沒有與現在的桉例相抵觸的部分。

向山當然懶得去挖空心思、一次性就搞出一套絕對嚴明、絕對正確的規矩。對他來說,基礎的教義搞得差不多了、教規有一套雛形了、能用了,也就差不多了。

他都是習慣於先將項目搞起來再說的。

不過,宗教活動與武祖向山以往做過的社會活動截然不同,對「構建之物」「想象之物」的要求真的很高,也很特殊。

所以向山不得不在實踐之中修修補補,將自己解經時分析的各種桉例也作為「判例」,加入規則之中。

眾所周知,判例法——可作為先例據以決桉的法院判決——優勢在於能順應實踐,靈活處理新問題。根據判例法制度,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桉,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而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桉件。只要桉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所謂「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

而它的缺陷,就是「補丁過大、優化差、運行成本高」。

哪怕是三百年來前鼎盛期的合眾國,那樣有錢有閑,也得大搞「司法交易」,通過「主動認罪者減刑」來降低司法機構運作的成本。

也不知要燒多少人肉cpu。

而六龍教主的米德拉什,也有這般麻煩之處。他若是允許一個教徒行某件事,又不允許另一個教徒行某件事,那就失去「公平」。對六龍教這種尚處於早期宗教向成熟宗教過渡的年輕宗教團體,這一點相當重要。

也教主的權威,也不是無限的。

就算可以圓過去,也需要在米德拉什里再添加新的條款,反而增加了下一次任意妄為的成本。

那名二百多年前的歌星音調逐漸走高,而提護法的一顆心也懸了起來。

末了,教主嘆了口氣,說道:「也不是不行。但你須先找到三個保人,證明你與志護法關系很好,然後在志護法復活之後,你必須親自取得他的同意。否則,志護法有權追回他的這部分記憶。」

既然認定那些「戰亡之人」未死,只是暫時離開,輪回技術終有一日能夠讓他們回來……

那么他們的物品,就不需要真的像遺物那樣尊重。

約格莫夫雖然保留了私有的概念,但是六龍教內卻提倡「公有」。

對於「私物」,這里的人就未必那么界限分明了。你借用一下我的武學算法,我借用一下你的裝備,在教內也是常有的事情。

當然,事後需得通知原主。這是必定的事情。

進一步澹化「世俗意義的死亡」,也有利於強化「六龍教的生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