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三百二五章 博斯曼法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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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這么一個東東吧……是有點潛規則的意思。本身不管按照哪國的法律來說,這么一個提議不要互相挖角的行為呢,那都是違法的!因為這就等於是私下里阻礙了員工自由流動的可能!本來蘋果的工程師可以跳槽來賈鴻漸這邊獲得更好的待遇的,憑什么不讓人家跳槽啊?憑什么就不讓賈鴻漸錄取他們啊?是這個道理吧?本來在歐洲足壇,90年代的時候就已經破除了不能自由轉會的規定了,這玩意兒就叫做「博斯曼法案」。本來在「博斯曼法案」之前,足球運動員在歐洲那就是不能跟一般勞動者一樣的合同到期之後跳槽!

這玩意兒當時很多俱樂部的說法,那就是跟很多特殊行業一樣——比如說是民航業的飛機駕駛員,這飛機駕駛員你要合同到期直接跳槽那航空公司要罵娘的!因為這駕駛員不是自己生來就會駕駛飛機的,很多時候都是需要航空公司花錢培訓之後才會駕駛飛機的!哪怕是軍方飛行員退役了過來駕駛民航客機,但是軍方飛機技術要求什么的跟民航客機不一樣啊!哪怕心里素質強大,這是不是也要有一個崗前培訓?是不是也要熟悉自己所要駕駛的飛機?是不是也要補習英語特別是在准備飛國際航線的時候?這些東東不都是人家公司出錢培訓的么?到時候履行個幾年合同就走{人?人家公司前期培養砸下去的錢還沒賺回來呢好唄!同樣,歐洲足球俱樂部還說很多隊員都是他們從七八歲開始培訓。一直培訓到二十出頭了,這十幾年的時間這隊員的所有技能都是他們俱樂部培訓出來的,結果合同旅行個三年就想走人?想什么呢!

但是一般人可能聽了還覺得不對呢——你不願意讓人家走人就簽終身合同啊,或者叫不定期合同,讓人家一輩子在這里干活啊!像是航空業的飛行員簽署的都是20年以上的長期合同或者干脆就是終身合同,只要身體條件什么的還符合要求能夠繼續飛,就必須履行合同。你公司或者俱樂部跟人家簽署合同本來就簽幾年,人家到期了要走這不是正常的么?對,但是全世界足球行業跟隊員簽合同,最長最長只能簽署5年合約!人家想簽署20年的都不行啊!而且本來歐洲俱樂部也沒說一定不讓走。他們的意思是合同到期了走人是可以的。但是我們之前對球員投入了大量的配前期培訓費用,這需要還給我們吧?於是意思就是,哪怕球員的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直接拍拍屁股走人。也是要有新東家來跟老東家談轉會。必須給轉會費才可以讓球員走人的!而且這轉會費的談判。一定是要老東家滿意才行!

本來聽起來這玩意兒好像是合情合理,畢竟俱樂部也投入了。但是問題在於很多成年才轉入進來的球員咋辦?人家不是在這俱樂部受訓的,過來簽了一年合同。也沒怎么打比賽,結果合同到期了要走還不能走了?這不是扯呢么?就像是「博斯曼法案」的博斯曼就是這么一個人——人家從10歲開始加入了比利時的豪強俱樂部標准列日的梯隊,但是到了24了,發現自己實力真不夠,真沒辦法在標准列日里面打上比賽,於是轉會到了同城的小球隊rfc列日,簽署了兩年合同,月薪2500美元。

結果兩年合同之後,這rfc列日不知道是資金緊缺還是怎么,就要削減這博斯曼60%的工錢。博斯曼哪兒干啊?於是就聯系下家,而且還聯系到了一家法國敦刻爾克的足球俱樂部願意接納他。可是誰知道這rfc列日卻不干人事兒,這博斯曼又不是rfc列日培養的,憑什么這rfc列日還要一筆轉會費?而且轉會費還要的挺高,弄得敦刻爾克這么一個俱樂部根本給不起!原來這列日俱樂部不想放走博斯曼,所以故意開了天價的轉會費!然後博斯曼就被逼著要跟俱樂部簽合同,人家俱樂部還說了,不續約不僅不能轉會,因為沒合同還就沒工資,這就等於是被封殺!

到了這么一個時候,博斯曼也不服軟,反而是殺紅了眼的就找了律師起訴了這么一個列日俱樂部、比利時足協以及歐足聯。說是違反了之前歐共體內部的一個條約,也就是宣布歐共體內部國家成員是可以自由在其內部任何國家工作和居住的這么一個條約。然後比利時的當地法院還真就判了博斯曼贏了!本來這時候才是90年的11月,本來離開始起訴才3個月而已。這博斯曼也可以在小俱樂部踢球賺錢,可是問題在於這博斯曼打贏了官司之後,很快下家的俱樂部也反映過來不對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