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九百九五章 搗毀機器?(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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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靠著立達老板們本身的錢來弄個全明星律師團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放任美泰那邊組成全明星律師團來對抗的話,那么顯然容易輸掉官司——在美國這邊,很多時候官司的輸贏那就是看花在律師身上的錢有多少!能夠花幾百萬美元在律師身上,那么就有可能死罪變成了活罪,要進監獄的就變成了監外軟禁,如果能夠花幾千萬美元在律師身上,那么就能夠把死的說成活的,能夠把黑的說成是白的!這么看起來好像是立達老板能夠拿出來的一千萬美元已經夠用了,實際上不然!因為到底夠用不夠用,那還是要看對手花了多少錢在律師身上,也要看律師的水平如何!

比如說一般在美國,大多數能力超強的律師那都是去做了「大律師」,這種「大律師」是一個稱號,就是代表著「訴訟律師」,簡而言之就是代理各種有錢人打官司的。而在美國去地方檢查機關做地方檢察官的,說實在的能力就沒有超強的訴訟律師那么強!因為待遇決定一切啊!的確是有能力很強的人因為心中的正義感什么的去做了檢察官,但是這種人才幾個?美國各個檢察官都是能力超強正義感爆棚?不可能!從待遇層面來說,做地方檢察官,那就是拿工資,就是幫政府起訴各種犯罪分子,就是拿著警方給的證據來走法律程序訴訟而已。而辯方律師呢?那是要想方設法的從警察找到的證據以及地方檢察官訴訟手法里面找漏洞,是要設法把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有錢的犯罪嫌疑人給減輕罪行甚至是無罪釋放!這辯方律師的難度是不是要高不少了?而有錢人也比政府更願意給錢不是?

從這種投入回報比來說,顯然能力強的律師那就是更多的去做了訴訟律師,這是毫無疑問的。而同時美國法律界這些年開始走上了歪路——地方檢察官也不知道是為了省事兒還是怎么的,非常泛濫的一天到晚弄什么訴訟交易,也就是跟罪犯以及律師談判。讓罪犯認一些罪,然後地方檢察官少起訴幾項罪,來換罪犯一個「從輕發落」。本來一個可能被判20年監禁的罪犯。可能經過訴訟交易之後,選擇認罪就只做10年牢。然後地方檢察官也省事兒了,他們不用跟中國同行一樣還要上法庭,直接把這么一個交易文本給法官一看,法官就拍板了!從法律成本來說,這樣當然是給國家給納稅人省了很多錢,但是也很容易有各種冤假錯案——對於被錯抓的嫌疑人來說,人家根本沒有一個可以為自己辯解的機會!可能人家被地方檢察官一嚇唬,考慮到萬里有個一自己要因為冤假錯案坐20年牢。而現在選擇認罪只要坐10年,旁邊還有律師在勸這樣是最保險的……如果認罪了還不經過法庭審判,這可不是冤假錯案一定程度會增多么?

話說回來,哪怕是訴訟律師跟地方檢察官在法庭上爭鋒,這也是要看誰出錢多的!像是最著名的美國前橄欖球明星oj辛普森,這哥們兒發現老婆貌似給他戴綠帽了,就把老婆給殺了,埋屍荒野。結果訴訟的時候,訴訟律師就是抓住警方取證有瑕疵,就是廢掉了警察方面的一些關鍵證物。然後就導致刑事方面這辛普森還真無罪了!然後政府相關方面投入的幾百萬偵查、調查、訴訟的錢,全特么的打了水漂了。而辛普森給律師的錢,只有比這個錢更多啊!而往後哪怕美國人都知道辛普森的確殺了他老婆。甚至這辛普森還出了一本書,講述他怎么殺了他老婆的,但是就沒用!美國講究一案不二審,刑事案判了辛普森無罪了,就不能以同樣的罪名起訴他第二次!

因此出於這種例子來考慮的花,基本上就是立達要贏,至少是在美國要贏,那就是要出比美泰更多的錢才行!在這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美國這樣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一切就是這么赤果果,就是看誰錢多!那么立達出的錢不夠的情況下。怎么辦?咱幫著出唄!這倒不是說賈鴻漸這邊就要傻乎乎的做好人白投錢進去幫跟自己沒關系的事兒,這就算投錢進去也是為了自己家防患於未然。是未雨綢繆啊!之前就說過,這么一把火燒不好的話,是有可能燒到華夏高科的產品上的!所以幫著立達他們弄好一切,這就是提前進行危機公關,提前避免美國輿論的火燒到華夏高科的身上,這實際上也是為了咱們自己!當然了,這事兒就咱們知道,在別人看來咱們投錢進來就是義薄雲天,就是大好人!這樣以來又為自己辦事兒,然後還能讓別人感恩戴德,這干嘛不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