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1011 邁向封疆大吏(合集)(2 / 2)

官路無疆 滄海而立 3194 字 2022-09-05

第四,怎么定性?

黑窯已經充分暴露「黑惡」性質,全國人民極度震怒,殺聲震天。但是,按照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對三江的那些罪大惡極的窯主、包工頭們最多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

我們在報告中對這些人奴役工人的情況給了一個奴隸主稱號,當然,加了引號!一方面表示我們現在社會已經不適用這樣的稱號,但另一方面又表明確實存在,從調查情況看,以蔣正豐為代表的那些黑窯主、包工頭,如果他們不是貨真價實的奴隸主,又是什么呢?我們在調查報告中這樣定性是有一定依據而作出的判斷:因為在黑窯里,一是勞工完全沒有人身自由,二是勞工在超經濟強制下被迫從事勞動,三是勞工完全沒有個人經濟收入,四是勞工可以被買賣,五是勞工可以生命受到威脅,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這幾條合起來就是:勞工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勞工只是窯主的財產。那么,以這幾條來衡量,三江黑窯所實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役,又是什么呢?進而,那些黑窯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隸主,又是什么呢?

當然,隨著理論的進化,我們有的把它說成是什么用工問題、農民工問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害問題,用詞文明一點罷了。我們擔心輕描淡寫的定性引發更大范圍的輿論。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窯主們從輕發落,即使是從重從快,因其適用的本身就是輕罪法條,重不到哪里去,這樣做法的嚴重後果就是法律對他們太客氣了,會讓黑窯主和黑工頭們沒有了一點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黑窯案仍不得不讓人反思:一些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是否足夠強大了,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部門責任是否規定得太少、太輕……

第五,由誰負責?

這些黑窯廠的存在,窯主們有罪,地方政府也是有責任的。

出了那么嚴重的侵害公民人權的事,為什么此事不是由案發地政府相關部門首先揭開蓋子的?為什么那些黑磚窯在長達數年的非法生產和用工過程中從未被取締,而他們卻是數次發罰,只要交錢了就繼續下去?為什么那么多人被監禁、被毆打、被傷害的悲慘遭遇沒有引起當地政法機關的注意?為什么那些身在大山深處的黑窯主們在應對解救時消息會特別靈通?為什么當地執法部門不配合甚至還執法犯法?當地官員們面對大量存在的黑窯、面對黑窯主打死勞工、面對層出不窮的礦難、面對數以千計的被騙來的勞動者、面對黑磚窯廠里關押著一千多名被搶被賣而來的童工的悲慘情況,他們為什么能無動於衷?

這樣的黑窯如果僅僅是人販子與黑窯主的滅絕人性,還不至於讓人如此痛心,當地政府的不作為,地方勢力的為虎作倀,更讓人憤怒至極。就拿警察來講,在調查與解救的非常時期,當地一名警察在執行任務中被逃跑的一名包工頭一磚頭敲破腦袋致死,按說這樣的警察應該是因公殉職….可這事報道之後,查看上的評論,對該警察持同情態度者十不及一,這說明了什么?說明我們當地的警察在民眾中的形象竟然到了這樣的地步,可見社會的不公正已在民眾內心形成了長久的積怨。

如果貓不以逮老鼠為天職,而是為老鼠打探道路,充當保護傘,又怎么可能不出現老鼠橫行泛濫的現象?我們調查了是什么造成政府與作惡者勾結在一起?是什么讓執法機關干部站到了人民的對面?直接的原因可能是他們收受了黑窯主的黑心錢,以致睜只眼閉只眼。作為當權者,他們是強勢的一方,於是,他們吃著納稅人的糧卻干著危害人民的事,這時,他們已淪為人販子與黑窯主的同謀了,有的執法人員不僅嚴重失職瀆職,縱容人販子與黑窯主的罪惡勾當,而且執法犯法,涉嫌參與倒賣童工。黑磚窯背後存在著大量的庇護以及黑官員,這些人的危害甚至比黑磚窯更可怕。追根溯源,還在於我們的政府受到的監督還遠遠不夠,在當權者與作惡者勾結到一起時,弱勢而善良的無辜人民便只能任人宰割了。

從調查中,我們不難看到蛛絲馬跡:黑山村的黑磚窯本就是村支書的兒子所開,所以當然會受到特殊保護;更多的黑磚窯是當地的納稅大戶,與政府官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過去有自發前往解救的民間組織或者家長努力過,可有的派出所工作人員要么推諉或置之不理,要么百般刁難和阻撓;從個案中發現個別勞動監察人員還涉嫌倒賣童工牟利。這些現象雖然是零散的,卻可以為人們的直覺提供印證,給人們的困惑提供答案。

毫無疑問,黑窯存在保護傘,黑心窯主的每一分利潤里都有**的陰影,窯工的每一道傷痕中都有行政不作為的禍害,三江黑窯里窯工的遭遇,不僅是千百個家庭的苦難,同樣也是當地所有人民公仆的恥辱。如此之多的磚窯里都存在虐d勞工問題,這意味著,為富不仁和見利忘義仍是我們社會的一個道德病灶。黑磚窯並不是隱身在地下,窯工的慘狀每天都會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當地的干部和執法人員卻熟視無睹,這反映出地方官員的消極怠惰和少數公安干警的為虎作倀。而在這兩大弊端之後還隱藏著一個更深層的問題,那就是,資本與權力的勾結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無論多么偏遠的地方都能看到它貪婪的身影。在缺乏道德與法律制約的時候,少數人對利潤的瘋狂追求會導致十分可怕的災難。這災難曾經降臨到窯工和礦工的身上,今天不徹底驅除,明天它就會降臨到別的人頭上。如果我們對黑磚窯的罪孽麻木不仁,如果我們不竭盡全力去改變,恥辱會成為我們心上永遠也無法抹平的烙印。

從這些情況來看,當地發生如此惡劣的事件,絕非偶然,而是當地政府縱容的結果,更是治理不力、欺上懣下,習慣性捂蓋子,掩耳盜鈴的結果,口口聲聲要以人為本,要建設和諧社會,可這些黑窯事件說明了什么?

追究責任,磚窯窯主當然跑不了,是直接責任人,甚至是不重罰不足以平民憤!但當地的管理部門誰來負責?從調查來看,這些黑磚窯是三無企業,無注冊、無稅務登記、無資源審批,那么,工商無注冊,工商是不是有責任?無稅務登記,稅務部門是否有責任?無資源審批,國土資源部門是否有責任?此外,涉及人身安全問題、環境保護、礦產開發等,當地的公安、環保、礦業主管部門是否有責任?工人的勞動權益受到極大的傷害,勞動保障部門是否有責任?許多工人都還是孩子,那么婦女兒童保護部門是否有責任?等等,這么多部門都失職,那么這些部門的主管領導是否有責任?當地政府主管領導是否有責任?這樣的黑窯為害多年,這些部門盡然熟視無睹,還要這些部門干什么?

通過這件事,調查組認為,只要我們的政府從此事吸取教訓,多多反思在建設法治社會中還有多少欠缺,還有哪些事情需要去糾正,並從各方面加以努力,真正的法治社會才有可能到來。

曾家輝幾萬字的激昂陳詞和調查情況通報之後,代表調查組最後提了幾點建議:

一是這件事的處理要快,不能慢!要以三江黑窯事件為契機,以最快的速度做好這件事,決不能讓此次事件中的涉及人員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氣,決不能再讓他們逃脫真正的法律重罰。

二是為遏制奴役勞工大面積的蔓延,國家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對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理念進行調整。可通過修訂法律和司法解釋厘清刑法第244條只有在單位合規合法、勞動關系合規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適用范圍,對惡意開展奴役勞工的行為可在刑法中單獨增加處罰條款或明確其適用現有其他處罰更重的罪名。

三四迅速追究有關執法和監管人員責任…….

總理在聽完匯報,沉重的道:「聽了調查情況匯報,我們看到在黑磚窯的每一根煙囪下面,犯罪黑數仍在不斷增長,窯工的苦難仍在延續,而所有失蹤孩子的家庭仍在焦灼地等待。我們不禁要問,那些面對著苦難的畫面仍然無動於衷的人,那些看到了違法犯罪現象卻不會憤然而起的人,那些對自己的懈怠和失職毫無歉疚的人,他們是否還有資格坐在地方官員的太師椅上?三江黑磚窯不會永遠那樣黑下去,因為我們的社會制度和法律規范不會答應。」

他鄭重的表態,「瀆職失職官員必須為公民悲劇負責,被黑磚窯擊穿的文明底線等待修復。在國家與公眾之間,我們需要重申一些常識:個人之惡,從來就不曾消亡。國家之善,即在於以公共名義,遏制個人之惡。不得不承認,黑磚窯累積的罪惡,最刺人耳目的,並非個人之惡的極度暴虐。而是那些接受公民委托,擔當保護之責的官員,如何背信棄義,如何臨陣脫逃,如何自私自利,將壟斷的公權敗壞成公民權利的慘劇。今日的局面,定要有人負責。這不容含糊,也無從商榷。許多人議論,許多人分析,寫下各種各樣的理據,要為事件找到出路。可是,這不是一道復雜的社會分析題,只是一道簡單的文明判斷題。那些普遍的憤怒,已經標定底線,也給出答案。社會創制法律,每一個亂法者都要伏法;公民委托政府,每一個玩忽職守者都必須解職。這是社會恢復秩序、維系信心的基本前提。在這場人道災難中,無良的黑窯主、暴虐的包工頭、邪惡的拐騙者、凶殘的打手,一個也不能寬恕。還有那些官員,散漫的、失職的、貪腐的、喪失責任心的官員,沒有理由強j民意,霸權占位,必須接受道義的譴責與政治的追懲,以及民眾和法律的問責。」

他同時要求,關於三江「黑磚窯」事件,各絡媒體要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多報道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個星期之後,事件處理有了定論:數百名窯主、包工頭、監工被刑事處理,三江省近兩百名黨政干部、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十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黑山鎮黨政干部六成受到處理,石城縣委書記、縣長及分管領導被免職,而且最高一層的是三江省長引咎辭職…。

這樣的處理自然是公道在人心,三江省的干部雖然蒙遭「大難」,但對於另一些從政之人來講,可又是迎來一個重要機會。

曾家輝就是其中之一,經中*央決定,任命曾家輝擔任三江省代理省長,邁出了封疆大吏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