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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鹽政素來是一痼疾。
在崇禎十七年以前是中央朝廷的主要財政收入。
但這個主要財政收入帶來的代價是鹽價居高不下,百姓吃鹽困難,造成舉國百姓營養水平下降。
這對於一個民族長期的基因發展是不利的。
除此之外。
大明鹽政對於產鹽的灶戶之扶助政策也越來越差。
造成官鹽產量和質量都急劇下降。
如今雖恢復到以前的開中法。
不過是為軍事戰爭減輕運輸壓力,但這些運輸壓力最終還是會攤派到鹽價上,給百姓們增加負擔。
朱由檢讓內閣首輔高弘圖的進行的鹽稅改革其實就是政府讓一半利,鹽商讓出大部分利,把鹽價降低到普通百姓能吃得起的水平。
政府讓一半利首先是要再次取消開中法,恢復到以前的納錢買鹽制度,但降低鹽的定價。
如此。
可以降低鹽的成本價。
但同時,政府提高對灶戶的納鹽底價,這樣政府賺的差價減少,卻可以造福灶民。
而鹽價的售賣,政府也會提供一個可以讓百姓們購買得起的參考價區間,禁止鹽商哄抬鹽價,避免出現寧願把鹽倒進海里也不出售的現象。
這樣鹽商肯定不能再通過販鹽賺取大量利潤。
而靠支取官鹽當私鹽賣的走私販子的市場空間也會被擠壓。
朱由檢讓高弘圖進行的鹽政改革便是根據大明現在的鹽場區域成立一批鹽業公司。
取消鹽業轉運使和巡鹽御史等機構。
即減少官府對於鹽業生產的管理。
由國營鹽業公司負責招募灶戶進行生產與經營,再由國營鹽業公司分銷各地鹽商進行售賣。
而這些國營鹽業公司便相當於大明的官辦鹽商。
他們在提高鹽產量與降低鹽成本方面增加利潤。
負責銷售的鹽商則只需有經營許可證便可從各地鹽業公司訂購鹽發往全國各地銷售。
同時,戶部成立鹽政司即鹽業總公司。
由鹽政司規定鹽價和鹽的產量同時打擊假冒鹽的鹽販。
國營鹽業公司的負責人由鹽政司負責任命,不需要經過內閣。
與之前不同的是。
這樣鹽業便有了很大的獨立性。
國營鹽業公司與以前的轉運使司不同的是,自己既負責生產又負責銷售,而且獲取的鹽利是可以自己做主分配的,不需要解往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