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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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

庭審即將開始,法庭大門打開。

被告席,原告席,庭審旁聽席位,陸續有人依次入場落座。

緊接著,書記員,陪審員入席。

周徽嵐和周郢坐在原告席上,對面則是韓海。

一段時日不見,韓海憔悴了,看向周徽嵐和周郢兩人的目光里蘊含著刻骨的恨意。因為他們,他的海威沒了,老婆也跑了,累得家人為了他的事擔驚受怕之余還要冒險。如果時光能倒流,他一定不會讓周徽嵐活著回來!他一定會廢掉周郢!

韓海這件案子,因為之前治化市第三報社報道了二三十位被抓捕嫌疑犯的父母聯名實名舉報『儀水縣公安局為了誇大階段性嚴打成果胡亂抓人,隨意給人羅織罪名』的消息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這次,不僅是治化市第三報社這個歪魔邪道來了,治化市日報、都市報都來了。

韓家請來的律師曾律師,兩位上場後對視一眼,微微致意。

在治化市地界上,兩人都不算無名之輩,都不是第一次打交道了。

審判員最後出場。

簡單而隆重的開庭儀式過後,庭審開始,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這邊宣讀起訴書。」

韓海的案子,屬於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在審判刑事訴訟案件時,由公訴人出庭。

公訴人站了起來,「被告人韓海,男,1942年4月16日出生,現年41歲,身份證號碼略,漢族,蘇省人,初中文化程度,海威工程集團法人,住蘇省治化市儀水縣清水街八號。因涉嫌販賣婦女、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等罪名,於82年10月17日被儀水縣公安局刑事逮捕。」

「根據檢查筆錄,被害人供述:十八年前,被害人周惠蘭的丈夫鍾樹鴻在部隊受傷,韓海當時與被害人是堂兄妹關系,他主動請求陪被害人前去粵省探望丈夫。因為路途遙遠,需要在外住宿一晚。一晚之後,被害人被販賣到了偏遠山村。當時被害人因為焦慮,一應吃喝皆是由韓海所准備。而且在當晚被害人隱約聽到『這當哥的真狠心連妹妹都舍得賣給人販子』這樣的話。毫無疑問,這賣妹的凶手不是別人,正是韓海。」

「在往後的十八年中,為了杜絕被害人回來的可能,買主楊建平曾四次收到陌生地方和陌生人的匯款,數額在三百到七百之間。而且第一次匯款上面還附了字,說讓楊建平和被害人好好過日子。由此可推斷,寄錢的那個人顯然是認識被害人或者楊建平的。但楊家窮,以致楊建平二十五都說不上媳婦,由此排除了此乃楊建平親朋接濟的可能。就只剩下一個答案,那就是給楊建平匯款的人認識被害人的。」

「此人認識被害人,匯款卻是匯給楊建平,並且還是偷偷摸摸見不得光的。楊建平並不是個好人,匯款人還讓他和被害人好好過日子,顯然匯款人居心叵測。特別是那句讓他們好好過日子的話,隱晦地提醒了楊建平『被害人是一顆搖錢樹』的意思,其目的也很明顯,就怕萬一楊建平沒有看牢被害人,讓人給逃回家,給被告以及他妹妹帶來麻煩。被害人當年人際關系簡單,並無與人結仇的情況。在此前提下,和她利益攸關的,又有那個經濟能力的,並且在那樣的年月里還能去到那么多地方的,就只有當時開貨車的被告了。」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有預謀有目的的犯罪,被告韓海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被害人周惠蘭女士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權力。故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向法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望貴院依法秉公處理,依法判刑。」

同時,公訴人還拿出了證物,那封信和四張匯款底單。

主審官道,「辯護律師請發言。」

曾律師站起來說道,「首先,我方當事人反對被害人周惠蘭的推測。被害人的第一任丈夫如今是被告的妹夫,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私心,她的證言是有偏頗的,不排除污蔑我當事人的可能。」

這算是已經進入質證辯論階段了。

在主審官的許可下,公訴人說道,「被告律師,你應該知道證物鏈的原理。」

證物鏈是指證物由案發現場到開庭審訊整個過程,因為要確保證物得到妥善的保護所以證物鏈越短,越少人接觸,就會越安全。

「由慶南市公安局的陳述書可得知,被害人從被解救出來及至登上回金陵的列車,都不知道韓惠竹嫁給了她的前夫鍾樹鴻一事。在列車上及至到家這一段,她也對此也是不知情的,這一點金陵大學雙博士學位高煦高教授已經證實。她回來的第一時間就質疑你,完全沒有問題,這恰恰證明了她對韓海的質疑是基於她先前的懷疑,而非私心,甚至主審官可以將她的懷疑列為考量的側重點。」

周徽嵐微微一怔,高煦給她做證了?而且她沒想到高煦竟然是雙博士學位的人,這個份量的證人的證詞可信度滿分。可是她記得八三年第一批博士號稱十八羅漢,全部都是數理化的。現在才是八二年,這樣看來,他的雙博士學位並非在國內取得的?

這時,書記員奮筆疾書,主審官和陪審員都動了筆在本子上寫下了什么。

放下筆後,主審官示意辯護律師說話。

曾律師說道,「其次,我方被告否認那封信與他有關。」

「最後,楊建平乃人販子,社會關系復雜,他所收到的匯款來歷不明,並不能說明是我當事人所寄。被害人的發言和供述太過牽強附會,一心想往我當事人身上掛罪名,我反對。」

「我的當事人這些年事業做得大,為社會提供了很多的工作崗位,也繳納了很多稅收,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像這樣努力為社會做貢獻的人,我懇請法官閣下,陪審員,書記員,明察秋毫,在沒有確切證據的前提下,釋放我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