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章 山上女人溫柔鄉(1 / 2)

山村風流 曲火 1611 字 2020-07-24

我跑!我跑!我使勁地跑!

甩開腳丫子,二彪子簡直可以用風馳電掣來形容,其腿也長,速度也不慢,關鍵是他體力好,能保持一個速度不變得往前跑,盡管是光著腳丫子影響了他的速度,但是二彪子依舊讓後面四個追趕他的人無可奈何!

「劉所,開槍吧,丫的這小子光著跑得也太快了,我,我跑不動了,再不開槍他可就進山了,這黑燈瞎火的,往山上一鑽,咱們四個人找鬼去啊!」

「是啊,劉所,開槍,這小子涉嫌重傷害,又拒捕,打死也白打,他得罪的可是鎮上的大人物。」

叫劉所的也就就是三十多歲,正當年的漢子,部隊轉業,要說槍法那絕對是一流的,可是公安部門不同於部隊,這要是一開槍那可就是大問題了,不遇到窮凶極惡的罪犯,或者是暴力拒捕的罪犯,他們一般情況下都是不能開槍的,危險情勢消除,正義戰勝邪氣惡。狙擊,是乘人不備的突然出擊;狙殺,謂之以槍射殺。

狙殺是非經審判逕行剝奪暴力犯罪人生命的行為。當場狙殺的首要意義,乃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消滅其存在,消除緊迫情形的現實危害;射殺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它對一般人產生了嚇止功效。

國家利用人類求生畏死的心理,對實施嚴重暴力的犯罪人公開當場射殺,以威嚇一般群眾,維持社會秩序,保全蒼生的權益。凶殘的暴力犯罪人無視警告,狙擊手當場將之射殺,以暴制暴,惡行得惡報,符合社會黎群所確信的道義及倫理要求。

人乃有靈魂的萬物靈長,狙殺是無法挽救非常重大之事。每一次射殺失當都是公權力合法性和執法公信力的流失。

因此,國家理性對待射殺的態度,通常是備而不用。射殺對象必須是對正在實施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況下,警察可以槍射殺呢?

使用武器並不意味著可以進行狙殺。對手持利刃逼近動脈處,或持上膛的槍支劫持被害人,或握沖鋒槍搶劫銀行,或捆綁易燃易暴危險物品的暴力犯罪人,警察、阻擊手可以當場使用武器實施射殺。在特定情形下,也允許對恐怖犯罪使用戰斗型的殺傷性武器。

但是狙殺必須以不傷及無辜為前提。當暴徒混雜於無辜人群中時,不能適用射殺。不能以平息事態為借口,對暴徒連同無辜公民一同消滅,也不能使用防暴槍、戰斗性武器射擊滋事者群體。無辜公民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應當受到最起碼的保護。否則,射殺令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有時,警察處在行政命令和法律相沖突的境地中。在非情勢所逼的一般性暴力事件中,執行者如果明知指揮者發出的命令有違法情形卻仍予執行時,執行者也應承擔不當後果的法律責任。

這個李二彪是備了案的重傷害罪犯,要說他也有權利可以當場射殺,就是殺了一般人也說不出什么,可是要是真的當場射殺了,這絕對是一件震驚鎮上,或者是市里面的大事,他一個小派出所的副所長,能承擔起這么大的責任嗎,要是一個不當自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讓他輕易不敢開槍,握槍的手緊了又緊,劉所咬了咬牙,腦門子全是汗,卻是始終都沒敢射出那一槍。

二彪子卻是不知道後面已經有人想當場射殺他了,終於跑到了山腳下,前面樹林森森,他猛地往里一鑽,就是魚入水中,龍入大海,再也找不到其蹤跡,大山就是他的家,大山就是他的天然保護傘,進入其中,再也追尋不見。

「好了,別追了,這黑燈瞎火的,進山就跟大海撈針一樣,村里的人不是說了嗎,這小子是個十分老道的獵手,在大山里如魚得水,就跟自己家一樣,咱們別再讓他給算計了。」

劉所部隊出身,也不是沒點本事的人,阻止了眾人往山里追。

幾個人呼哧帶喘地眼見二彪子鑽進了山里,都是垂頭喪氣的,有的人還嘀咕,「剛才要是開槍,這小子一定跑不了。」

劉所把眼睛一瞪,「開槍,你說開槍就開槍啊,咱警察配的槍那是隨便開的嗎,要是出了事,是你負責,還是我負責,走,撤回去,這小子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那么他還總在山上呆著不成,再說又不是殺人犯,頂多是個重傷害罪,沒到置人死地的地步。」

大口地喘著粗氣,在山上一路狂奔,終於覺得甩掉後面那些警察之後,二彪子才敢在一顆大樹之後喘了幾口氣,可算是逃了出來,好驚險,好刺激啊!

又聽了聽動靜,見確實後面沒有人追上來,二彪子才哆嗦著趕緊往山上的小木屋跑,這入秋的天,到了晚上可是很冷的,加上山上潮氣重,一般人絕對受不了,也就是二彪子體格好點,硬撐著終於跑回了那個隱藏在大山深處的小木屋。

「開門,開門,快開門啊!」

「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