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一章:獎與懲(1 / 2)

工匠人數少了,原因除了上述因戰亂以致流離失所的,其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隱瞞匠籍,以此達到避免充役的目的。

對此,劉宗周的意見是,責令工部將除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陝西六省以外的匠戶們重新編訂入冊。

這項工作異常繁瑣,想要將隱藏在民間的匠戶挖出來而達到不「擾民」,這就需要一些實質性的福利。

眾所周知,有明一代的匠籍制度就和軍戶制度一樣,是子孫承繼,世世代代都要在衛所充當匠戶,每年還要到京師輪為班匠。

對此,崇禎皇帝采納了劉宗周的建議,並且決意改革匠籍、輪班匠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寬限了廣大匠戶們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增加福利。

其一,就是要擴大先前歷朝已實行至今的優免政策范圍。

有明一代,自洪武年起,對工匠的優免政策便不斷調整,一直存在,但各時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規定「免其家他役」,便是將匠籍之家的所有雜役一概免除,然而很快,洪武二十六年他又將這一規定作了調整。

改為「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余一丁一體當差」,而單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開除一名」,老殘無丁者「疏放」。

宣德元年,明廷再次對優免政策作了規定。

「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歸家中,以後更替。

單丁視時間遠近,次第放免,老幼殘疾也一體放免,這是明代歷史上第一次就匠籍制度作出比較重大的改革,是一個比較寬松的政策。

不過崇禎與劉宗周所談,當年這項改革執行得似乎並不好,因為僅僅五年以後,明宣宗便取消了改動,恢復為洪武祖制。

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自然是當時來源於朝中的阻力,而工部也並沒有認真的執行這一決定,反在暗中作梗。

「比聞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殘疾並不諳匠藝及有一戶數丁皆赴工者,宜從實取勘。老幼殘疾及不諳者皆罷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歸。」

事實上,宣德年那次以後,匠戶產生的問題與日俱增。

逃匠問題頻發,官府勾補尚且不足,而匠戶與衛所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優免政策即逐步被放棄,不再做出任何改動,直到如今形同虛設的地步。

對於此項,崇禎皇帝決定繼續施行宣德年的那次改革,並且規定匠人每戶無論多寡,只額一丁入匠籍,余者從寬。

且戶有匠籍者,主家概免一切徭役。

自此以後,大明的匠戶之家,可以只出一人入匠籍,余的可以自己選擇,有了做其它行業的機會。

其二,崇禎打算給匠戶更多的福利。

在京工匠,每月由戶部支給月糧,上工時由光祿寺支給直米,這是朝廷為保證在京工匠生活實行至今的一項政策。

這項政策最早施行於洪武時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下旨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給薪米鹽蔬,休工者停給,聽其營生勿拘」。

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朱元璋又命工部「月給米贍之,有妻子者一石,無者六斗。」

自此之後,在京匠戶的月糧直米自此後就沒有再限制休工與上工之分,這是如今匠戶們已定的福利。

當然,這項福利僅限於來京的輪班匠戶,相對於背井離鄉,在京師辛苦工作而言,這似乎又算不得什么了。

對此,崇禎做出了如下改動。

每年各地輪班來京匠戶,四川、陝西等道路艱遠者,令內官監月支糧五斗,南北兩京等道遠卻不艱難者,令兵仗局月支糧四斗,除此之外的,則令工部月支糧三斗。

技藝精湛的匠戶,令工部核定印發「高級匠戶」證,持有此證的匠戶,月可從工部支糧一石,且家人在徭役與免籍方面優免更多,四十歲即可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