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2 / 2)

蘇廚 二子從周 1570 字 2020-08-14

後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里,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後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著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里,之所以被騙了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後只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捻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於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於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償。」

一直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谷,只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後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制崩潰之後,「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所謂「今之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巨室者,一鄉之望也,齊民之所依賴者也。」

掌握了巨大財富的富民,樂衷於在土地兼並的同時,也熱愛從事放貸活動,成為主要的放貸群體。

宋人袁采對借貸的利潤有個大略的判斷:「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

這里將土地投資年回報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將典質運營的回報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見將資金用於放貸的收益比投資土地高出許多。

凡事都有兩面性,到了宋代,已經展到「鄉間無典肆,民必無以春耕;城市無典肆,命案即將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從「官不為理」,展到了「官為理索」,政府還要幫富人管理貸款回收。

其結果就是官商勾結。

該不該治理,當然該治理。

土地兼並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有法律規定鄉村欠款不能奪土地耕牛作為賠償。

雖然執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監督問題,不是立法問題。

欠逋,農人欠朝廷的每年應納的賦稅,那才絕對是一大幫凶。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並沒有減少農人多少負擔,因此也就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雖然能夠替國家充實國庫,但是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反而會導致兼並加劇,農人負擔更重,生產效率降低,社會矛盾激化,反對聲音過大等諸多問題。

如果這么干值得那也好說,可問題是,真的值得嗎?

在蘇油這個有著後世金融觀念的人眼中,這么干相當不值得。

後世所有人都知道,金融行業的一大作用,就是吸納閑散資金,將儲蓄和收入變為資本,形成貸款投放到社會生產當中去。

富人是天下最有錢的團體,他們的錢加起來,比內庫加國庫還要多出無數倍,這部分的錢財不去想辦法掏出來加以利用,反而堵死他們的投資渠道,將國家用於糧食儲備和糧價調控的常平倉、廣惠倉做本拿去投資,還有比這更加拙劣的理財之道嗎?

只要是金融行業出來的人都知道,貸款是有風險的!貸款風控是每家銀行的生存之本!

幾乎所有銀行,都是吸金巨獸,但是可以說幾乎每一家銀行的倒閉,都跟風險控制有關!

而最大的風險,就來自不良貸款!

國家來坐這個庄,出了風險怎么辦?唯一的解決之道,在後世有一個非常貼切的形容割韭菜。</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