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 積欠(1 / 2)

蘇廚 二子從周 1387 字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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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積欠

奏章中繼續寫到:「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利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

雖無明文指揮,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

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笞之苦。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而欠籍不除,以至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私並困。

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

臣自潁移京,舟過諸州,所至麻麥如雲。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雲:『豐年不如凶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

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雲:『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

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

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

臣先知杭州日,於元佑五年九月具奏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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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曰,見欠市易籍納產業,聖恩並許給還,或貼納收贖,而有司妄出新意,創為籍納折納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該給贖。

其二曰,積欠鹽錢,聖旨已令止納產鹽場鹽官本價錢,其余並與除放,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其三曰,登極大赦以前,人戶以產當酒見欠者,亦合依鹽當之法,只納官本。

其四曰,元豐四年,杭州揀下不堪上供和買絹五萬八千二百九十匹,並抑配賣與民戶,不住鞭笞催納,至今尚欠八千二三百貫,並合依當年四月九日聖旨除放。

然臣具此奏目,經一百八日,不蒙回降指揮,復乞檢會行下,尚書省取會諸處,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

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蘇軾別具聞奏。

臣已於元佑六年正月九日備錄元狀,繳連奏去訖,經今五百余日,依前未蒙行下,伏乞檢會前奏一處行下。

臣前所陳四事,止是揚州、杭州所見。竊計天下之大,如此四事者多矣,若今日不治,數年之後,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盜賊之患,又有不可勝言者。

臣伏見所在轉運、提刑司,皆以催欠為先務,不復以恤民為意,蓋函矢異業,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備錄今狀,及元佑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撫、鈐轄司,委自逐司選差轄下官僚一兩人,不妨本職,置司取索逐州見催諸般欠負科名、戶眼及元欠因依,限一月內具委無漏落保明供申,仍備錄應系見行欠負敕條,出榜曉示。

如州縣不與依條除放,許詣逐司自陳,限逐司於一季內看詳了絕。

內依條合放而州縣有失舉行者,與免罪改正訖奏。

其於理合放而未有明條,或於條有礙者,並權住催理,奏取敕裁,仍乞朝廷差官三五人置局看詳,立限結絕。

如此則期年之間,疲民尚有生望,富室復業,商賈漸通,酒稅增羨,公私寬貸,必自此始也。

民心邦本,事關安危,兼其間逐節利害甚多,伏望聖慈少輟清閑之頃,特留聖慮,深詔左右大臣,早賜果決行下。

當時臣身遠言深,罪當萬死,感恩徇義,不能默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