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4章 上市的注冊表格(2 / 2)

「琪姐。」

「葉總。」

幾個人件葉楓和溫月琪過來了,紛紛打了招呼,葉楓示意王馨和趙璐繼續忙他們的,他在一旁看,證劵上市注冊登記表一般包括兩個部分。

一部分是prospectus,是給證劵發行的潛在投資者看的,內容包括公司業務介紹,財務狀況和管理等。

另一部分是補充信息,這部分內容不是必須遞送給投資者閱讀,不過投資者可以在sec(美國監證會)網站或者sec資料室查詢。

趙璐在使用s-1報表對證劵進行注冊登記,一邊登記,一邊讓財務經理謝秋蓮將瀾山公司過去三年的財務報表調出來,讓她來對照。

因為上市申請提交的s-1報表是必須將過去三年報表以及證劵的相關風險囊括進去的。

在填寫完s-1報表之後,趙璐又開始可以用來申報的sb-2報表,如果融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可以用sb-1報表,這里是審計後的財報。

而任意融資額,就可以用sb-2報表了,葉楓公司上市,肯定不可能只融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這點錢他自己公司運營一段時間就出來了。

至於sb-2報表要求就簡單一點了,只要求過去2年的按照通用財務會計准則制定的靜審計後的財務報表。

葉楓在這邊待了一會,發現自己根本插不上手,主要忙碌的人是趙璐,王馨,和財務經理謝秋蓮,至於另外兩個美國人則和陳曉在對接。

因為米國是當今世界上對資本市場監管最為嚴厲的國家,在其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嚴格的法律規則,這些法律規則主要包括《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米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的規章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的自律監管規則。

在這些法律規則中,對上市公司(包括中國赴美上市公司)提出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要求,如果中國赴美上市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將會受到嚴厲的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當年網易就是因為財務的問題,被納斯達克停牌了4個月之久。

所以瀾山公司要想在米國納斯達克上市,就必須找一個擁有米國律師資格證的律師來規避面臨的可能會存在的證劵違法風險和處罰。

不過好就好在陳曉不僅在斯坦福做過訪問學者一段時間,而且也在一家著名律師所實習了一段時間,對米國法律也算了解。

雖然說陳曉之前在那家律師所從事的是公司知識產權方面的業務,但是觸類旁通,對於他來說,只要把相對,對瀾山公司赴美上市影響最直接和顯著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蘭克法案》給深入了解,研究清楚,問題就不是很大了。

尤其還有溫月琪帶來的專業人士在這里對陳曉指出著。

看了差不多將近一個多小時,葉楓深深的感嘆,溫月琪帶來的人真的給他幫了大忙了,有師傅領進門,和沒師傅領進門,那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效率。

不過盡管如此,覺得有些枯燥的葉楓還是打算溜號了。

「馨姐,我俱樂部那邊還有點事情需要忙,這邊你辛苦下,操下心,我先和琪姐過去了,有什么事情你可以給我電話來溝通。」葉楓佯裝確實有事的樣子,對王馨說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