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亂戰(十七)(1 / 2)

赤色黎明 緋紅之月 849 字 2020-06-19

得到了陳克態度比較明確的支持,裕仁的膽子也大了不少。他思前想後,決定暫時不要回國。召集起前高官,裕仁開了個會。鈴木貫太郎這樣的老家伙身體以及不行,而且這次中國之行讓他們也徹底失去了心氣。對於裕仁的想法,老家伙們只是聽。中年前高官們看到裕仁提出議題,也都愣住了。討論的內容是「社會主義制度能否與天皇制度同時存在」。

這是一個看似很扯淡的議題,至少在這個世界上,君主制盡管已經與貴族共和制度結合在一起,這中間還是有很微妙的區別的。英國的制度是君主立憲,日本的制度是立憲主君。就是用先發來保證天皇制的神聖不可動搖。

《大日本帝國憲法》憲法的第一章如此規定。

第一條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第三條天皇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規定實行之。

第五條天皇依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其開會、閉會、停會及日本眾議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條天皇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災厄,依緊急之需要,於帝國議會閉會期間,可發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應於下次會期提交帝國議會,若議會不承諾時,政府應公布其將失去效力。

第九條天皇為執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得發布或使令政府發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變法律。

第十條天皇規定行政部門之官制及文武官員之俸給,任免文武官員,但本憲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者有特殊規定者,須各依其規定。

第十一條天皇統率陸海軍。

第十二條天皇規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