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章 訂婚(一)(1 / 2)

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訂婚禮的功能是將雙方的婚姻關系用禮俗的方式加以確定,並以之獲得社會承認和監督。男女一旦正式訂婚,男女雙方都要對這種關系負起一定的道德責任,婚約的終止再不是隨便的事情。

如果發生婚變,便得經由雙方協商或外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要廢除婚約一般也要通過一定的場合公開宣告,或登報聲明,否則就被視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如發生送彩禮方面的經濟糾紛,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打官司」。

城市的訂婚禮中還有一些細小的禮俗。由於男女雙方自主婚姻的程度很高,為了防止在他們宣布訂婚計劃前父母還未見到自己的訂婚對象,因此,當兩人感覺他們的關系最終會發展到結婚,便安排一次與父母見面。

如果因為地緣關系,沒有機會讓父母見到自己的未婚夫或未婚妻,那么,兩人就用電話、信件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在告知訂婚前,向家人提及他們的特殊關系。

未來的新郎並向未來妻子的父母解釋他的生活計劃和建立家庭的安排,這種談話始終是新郎對新娘父母表示尊敬的一項重要證明一種不能忽視的禮節,這種禮節相當西方的求婚。

訂婚是社會儀式的一種。有訂婚典禮,告知大眾此對情侶雙方已心有所屬,並准備步入結婚階段。東亞傳統的訂婚儀式稱為包括納采、納征、下文定。現代多簡化至只保留納征。

男女訂立婚約:結婚前的約定,訂立男女之間的婚約。

過去漢族青年的婚姻多由父母包辦,大都是父母從小就給訂了婚,有的還指腹為婚,即孩子還未出生,雙方父母就為他們確立婚姻關系。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於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的規定。春秋時,人們同姓婚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

戰國後。以氏為姓,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對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為婚乾杖而離之。

明、清時地域更大,人口眾多,早成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原先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故《明律例》與《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為二,中表面規定兩者皆禁止通婚,實際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結婚。清末冊律,將同姓不婚與親屬不婚合並。只禁止同宗結婚。

訂婚前要請媒人到女家去求婚。訂婚時,由男方給女方一些財物作「訂禮」。結婚時女方也要帶給男家很多財物,叫「陪嫁」。

在現代社會訂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法律上對於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准: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訂婚又稱「文定」,昔稱「納吉」及「納徵」,訂婚雖然不像結婚般繁復,但傳統習俗仍非常重視,男女雙方均需准備若干禮品,其過程如下:

新郎先在家行完家祭,而後與媒人同乘一車前往女方家迎娶。下了車,進了門,紅包可跑不掉哦!

貢禮官:俗稱「押箱先生」,專門負責送禮行聘事宜。貢禮官必須控制人數(湊成雙數)、車輛(六輛或十二輛)、聘金(雙數且用紅紙包裝妥當)、六件禮。

家祭:出發前往女方家納采之前,男方先行在家行祭祖儀式,這時將納采所用之「盒仔餅」或大餅,上香祭告列祖列宗,將前往某處女方家下聘,請示列祖列宗保佑這段姻椽美滿幸福。

出發:行完家祭後,貢禮官負責將所有聘禮搬上車,新郎與媒人同乘一事,前往女家。

紅包:出發前貢禮官除了打理人數、車數、聘禮外,也得提醒新郎多准備紅包。如:前來開新郎車門的舅爹、「壓桌」、六名隨去的親人都需備有新娘見面禮、捧洗臉水的女方新友、媒婆禮。

訂下終身後如何下聘:所謂「吃米香,嫁好婿」,所以六禮中要有米香餅。

准備四色糖的意義:四色糖是象征新人甜甜蜜蜜,白頭到老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