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一十二章 另一代表(1 / 2)

這些犯了網癮的人絕對算得上是走火入魔的代表,那些為了上網,從而逃避學習,工作,甚至為了上網的費用去搶劫、盜竊、殺人這樣的荒唐事情都存在,這樣的人不是走火入魔了又是什么。

不僅僅是這些犯了網癮的人是現實社會走火入魔的代表,在社會上面,其實還有一大群人他們也是很好的走火入魔的代名詞,而且這些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更加的大,這些人就是傳銷組---織。

說道網癮也許有些人不以為意,認為它的危害不大,這是因為犯上網癮的數目在社會上面並不大,因此相對來說,很多人都沒有看見過,但是,傳---銷---組---織的危害,相信不會有人再去否認它了。受到傳---銷---組---織危害的人,在社會上面真是太多了。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布全面禁止傳-銷(《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鑒別傳-銷重要依據是其獎金制度是否具備金字塔分配。

傳-銷的危害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會騷亂。

傳-銷的本質在於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與聚集。並未創造社會價值,這是它與正常營銷的本質區別。

傳銷不是國家行為,也不可能是國家行為。雖然給當地帶來經濟刺激。促進了消費,但其本身組織行為對大多數參與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危害,違反了人類正常生活和活動。

例如在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就是因為政府支持傳銷,導致垮台和社會動盪,甚至差點發生內戰。

傳銷的特性:主要體大多數消費者或投資者的最終權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們把傳銷與正常營銷逐一對照,供大家辨別。

消費行為與經營行為模糊,傳銷者用一些「伎倆套路」。前期給你宣傳的是投資經營行為,後來你不知不覺成為了消費者;或者宣傳的是消費行為,後來讓你變成了投資者;

甚至引用「消費資本化」之類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資與消費之間,這樣給你在法律上的維權帶來很多困難(注:消費行為與投資經營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適用法律分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項目投資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投資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比如:村級社區商店商品,就有五六個級別並且層層加利,這是正常銷售。

所以說,傳銷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主要客體要件必須有二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

傳銷本質:傳銷銷售對象則以自己為主。自己購買公司的產品,並把這種銷售方式推廣給下線。下線其實就主要以自己親朋好友為發展對象,這種銷售模式是損害銷售員利益的,它不會給下線銷售員帶來任何報酬,相反還造成了損失,並且在銷售給自己的過程中是學不到任何銷售技術經驗的,只有把產品推銷給他人才需要技巧。

所以這種方式根本不是一種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種害人害己、為少數頂級上線牟取暴利的騙術。

傳銷的內部管理是准軍事化的管理,已經實現高度組織化、暴力化,傳銷人員暴--力--抗--法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晉省、北平等地相繼發生了傳銷人員沖擊公-安-機-關。

傳銷與直銷的實質區別是:直銷是屬於商業活動,屬於營業范疇;而傳銷是金融活動,是詐騙。

傳銷的構成要件:傳銷就是傳銷組織通過多層次(mlm)、**的傳銷來銷售或提供勞務,每個傳銷員除了將貨物銷售以賺取利潤外。

還可以介紹、訓練他人為新的傳銷人,並建立新的銷售網絡來銷售公司貨物。在公司獲取更多利潤的同時,每個傳銷員也在自己的銷售網絡中獲取相應的差額。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18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簡而言之,傳銷罪屬於經濟犯罪中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種行為犯。

非法傳銷:是與傳銷幾乎同時產生的一種違法行為,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自願連鎖經營」、「網絡資本運作」、「市場營銷」、「連鎖銷售」、「純資本運作」、「民間互助理財」、「人際網絡」、「原始股基金」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

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傳銷是多層次直銷中的一種,主要區別是傳銷收取高額入會費,而多層次直銷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會費。

(從這里可以看出。傳銷收取高額入會費,是一種**裸的詐騙。其危害人們已廣為認識。

傳銷產生於二戰後期的美國,成型於戰後的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