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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局專案 未知 1090 字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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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執法權力不容「尋租」

受海內外關注3年之久的李紀周案差不多塵埃落定。回顧這一重大案件,給人的感受卻是一言難盡。

九個月前,也就是2001年2月27日,新華社電訊通報了對李紀周的處理情況。而那時,方工正忙於研究李紀周的案情。

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袁純清通報了對公安部原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紀周和廈門特大走私案其他涉案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理的情況。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領導小組組長何勇出席發布會並講話。

據通報,在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過程中,中央紀委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公安部在對李紀周有關問題的調查已取得重要進展的基礎上,又發現並查實了他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賴昌星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重要事實,使該案取得了新的突破。經查,1994年12月至1997年上半年,李紀周多次收受賴昌星的巨額賄賂,應賴昌星要求,干預公安邊防機關對涉嫌走私油輪的查處;利用職權為賴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1994年11月底至1995年8月,李紀周伙同情婦收受走私犯罪分子梁耀華的巨額賄賂,幫助梁注冊成立廣州新英豪發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稅倉的設立,並多次干預公安機關對該公司走私犯罪問題的查處。此外,李紀周還收受其他人的賄賂及巨額禮金。

袁純清指出,李紀周案是一起典型的領導干部收受賄賂、徇私枉法、執法犯法案件。李紀周身為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擔負著同走私等犯罪活動作斗爭的重要職責,但他卻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嚴重妨害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其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開除李紀周黨籍、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