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章 買奴隸(1 / 2)

迎著朝陽,張楠還有蕭松卻來到了大唐最黑暗的地方,奴隸市場。

在這里人是最不值錢的東西,不管是男人女人,老人小孩,只要你付夠足夠多的銀兩,你都可以像牽一條狗一樣牽著一個奴隸回去,當然,也可以是牽著多個奴隸。

古代的登記制度森嚴,唐朝的等級大致可以分為」良」、」賤」兩種。」良」主要是官吏,編戶齊民。」賤」指奴婢,官戶、部曲等。兩者之間么是雜戶,工戶,樂戶。

但是如果說起奴隸來,唐朝的奴隸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是人非人,是畜非畜。

《唐律疏議》中多處明確規定:「奴婢畜產,類同資財。」、「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生產藩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同緣坐免法。「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可見奴隸是當做畜生一般的資產,並不是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的。

但是國家的戶口登記中,奴隸與良人登記在一起,唐代的戶籍需記載奴隸的名字,性別,年齡,相關親戚,州、縣也要對奴隸分門別類的記錄在案。畜生是不需要這般登基的,所以又有點像人。

明明大家都是人,怎么能把奴婢分出來呢?歐洲羅馬人的辦法很直截了當,在奴隸臉上烙上印記就是了。

而我們卻喜歡溫文爾雅,不搞那一套。大唐依靠的是嚴格的籍帳制度,兵有兵籍,民有民籍,匠有匠籍,奴有奴籍。官奴婢、官戶的名籍由各司編造,「每至孟春,本司以類相從而疏其籍以申。

每歲仲冬之月,條其生息,閱其老yòu,而正簿焉。」每年春天制表上報,冬天核查點驗,有板有眼,毫不含糊。

寺觀的奴婢、部曲名冊,則附於僧尼籍與道士籍之後。民戶的奴婢、部曲登錄於自報的手實與各縣編造的戶籍及九等定簿等。無論寺觀或民戶,奴婢、部曲的除附增減手續均極其嚴格,奴婢因死亡除名要有5個證明人簽字畫押,經政府驗實後方能削籍,從奴婢名冊中刪除。

買賣奴婢要集保人,立市券,申牒除附,保人必須有5個,以核實、證明所買賣奴婢的身份不假,還要由奴婢本人在市券上簽字劃押,「承賤不虛」。

雖然張楠來到了大唐,已經過慣了上位者的日子,也習慣了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生活,可是張楠從心里還是有些抵觸奴隸制度的。

原因無他,只是因為張楠從小就被guàn輸著人人平等的觀念,盡管這個社會並不平等,可是在現代社會,殺了人依舊是要償命的,不管你是什么人,殺了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但是在大唐可就不是這樣了,唐代奴隸主人有變相處死奴隸權利。唐律雖規定:「奴婢賤隸,雖各有主,至於殺戮,宜有稟承。」,但實際上法律又規定:「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雖然在大唐無故殺死登記在冊的奴隸是有罪的,但是責罰卻輕過了在大唐殺一頭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