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2章 一諾千金,誠信為本(二合一大章)(2 / 2)

盧德雙之所以如此,不為其他,只為名聲而已。

因為在華夏傳統商業歷史的管理遺產中,最值得驕傲和推崇的可能要算「誠信為本」了——幾乎人人都說,華夏傳統商人跟商業組織的成功,都是來自於恪守「誠信為本」的原則。

無論是有名的晉商、徽商、寧波幫等商幫,還是傳統老字號全聚德、同仁堂、張小泉等商鋪,都異口同聲的宣稱:遵守「以義制利和誠信為本」商業原則,是其輝煌商業成就獨一無二的獨門暗器,除此之外別無它法。

商業評論家們也加入到了鼓動中:財源滾滾的商業制勝之道,是來源於「誠信」的競爭能力。即使是客戶跟消費者也津津樂道的告訴我們:願意購買或消費商業產品的理由,是因為商家的「價格不二、童叟無欺」

這一切,使得我們不得不相信:華夏傳統商人跟商業組織的成功,來自於「誠信為本」的商業理念跟原則;而華夏傳統商人和商業組織的成功史,就是一部「誠信」競爭史。

然而,我們被蒙蔽的好苦,因為華夏傳統「誠信為本」的商業原則,與我們今天所說的「遵守規則、公開公平」的市場信用原則,完全是驢唇不對馬嘴的兩回事。

事實上,華夏傳統「誠信」是一種人格信任,而非制度信任,君臣恩義、父子孝義、朋友俠義,都大於社會的規則和正義。

「誠信」所遵循的是基於熟人之間的「私德」,而非基於社會規則制度的「公德」,這是一種人格、親情、熟人之間「投桃報李、你來我往」的華夏式的誠信,它不但不支撐現代商業市場公平公開的信用規則,相反,備受贊賞的「代君受過、替父隱惡、為友殺人」的傳統誠信道義,體現在商業競爭中,就成為了鼓勵破壞市場公平公開信用規則的行為。

因此,真實的華夏傳統商業競爭史,並不是一部「誠信競爭史」,而是一部「權謀競爭史」。

當百年西方管理已經使用計劃、戰略、效率等詞語,描述企業的方向與競爭能力時,百年華夏的傳統商人跟商業組織,卻一直堅信,並宣稱:只要遵循「誠信為本」的原則,利潤就會滾滾而來!

但是,不得不說,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華夏傳統商人雖然一直高聲宣稱必須「誠信為本」,但要想搞懂它的確切含義,卻並不容易,因為「誠信為本」在進入新世紀之後,已經成為了一個概念模糊不清的口號。

一般來說,對於它的解釋,是來自傳統商人兩條鐵打的生意規矩,一個是誠信,一個是不欺,顯然,這是以同樣的模糊性來解釋模糊性;而另一些解釋,譬如誠信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則更是令人摸不著頭腦的詞語。

這也再次體現了華夏傳統邏輯思維能力的弱化,一些概念常常處在「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境界中,需要個人慢慢的感悟。

誠信為本概念本身內涵與外延的模糊性,使得我們只有通過解讀具體的傳統商業行為,才可能尋找到誠信為本的真實含義。

在華夏傳統的商幫「晉商」中,廣泛流傳的一個「誠信故事」是:當年一位貨主在晉商店鋪中寄存了一批貨物,貨主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多年未取——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法律合同條款而言,此事如果就此結束,即不存在欺詐問題,也不存在誠信的問題。

但是,顯然晉商認為這是「不誠信」的行為,它的做法是千方百計、歷盡辛苦的尋找到了這位貨主的後代,直到若干年後,終於找到了這批貨物主人的兒子,並把這批貨物親手交給了他——直到這時,才是華夏傳統商人所認為的「誠信」的實現跟完成。

我們終於從華夏傳統商人的誠信故事中,發現了「誠信為本」的真相——即華夏傳統商業的「誠信為本」原則,並非是遵循純粹意義上的商業契約原則,而是遵守人際關系交往中的社會道德原則;更准確的說,華夏傳統商人所恪守的「誠信為本」,並非是描述商人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契約關系」,而是上升到了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關系」。

顯然,對於華夏傳統商人跟商幫來說,僅僅遵守市場交易商業原則的底線,並非是他們眼里的「誠信」,只有而且必須超越這個商業底線,進入到道德原則領域來衡量誠信,才算是華夏傳統商人眼里「誠信為本」的本意。

說了這么多,相信大家已經猜到盧德雙的立意,他就是想要通過對何軍的一諾千金,建立起大家對他的一個信守承諾的印象。

千萬別小看這個印象,在人類社會的各種交往活動中,存在著「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兩種基本的信任方式,一般來說,在交易性的商業交際活動領域中,所遵循的是契約、合同、規則等「制度信任」原則;而在非交易性的人際交往活動領域中,譬如家庭關系、鄰里關系、朋友關系、商業關系等等,則是遵循人品、道德、情感等「人格信任」原則。

雖然「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在現實生活中常常相互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之間卻不能早不同領域隨意性的取代或替換;在商業交易領域,如果以朋友義氣取代制度規則,就可能引發商業糾紛的惡果,而在人際關系的非交易領域,如果父子兄弟間以契約合同維系義務關系,同樣是可笑的做法。

借用梁啟超先生「公德」與「私德」的區分法,華夏傳統商業所恪守的「誠信為本」原則,所遵循的是人格信任的「私德」、而並非社會秩序的「公德」。

華夏傳統社會是一個農業文明下的鄉土社會,每個人幾乎都是熟人,都有程度不同的私人關系,因此,「熟人網絡」關系成為了事實上的傳統商業圈;在這樣的「熟人商業圈」里,情感投入、信守道義、和氣生財,成為了最重要的商業原則。

雖然華夏傳統的「人格信任」,看起來是那么的溫暖、感人、充滿人情味,但卻混淆了一個重大的,基本的商業原則,即商業活動的基礎必須建立在遵守市場信用基本原則上、而不是建立在私人感情的道德基礎上。

顯然,華夏傳統商人的「誠信觀」,並非是今天市場意義上的「守規矩、講信譽」——事實真相是:華夏傳統商人跟商業,從沒有將「客戶」作為唯一的利潤來源,而是將各個社會階層的「人」,譬如官員、權力、壟斷等等各類可能產生「利潤」的人或事,都視作了利潤的渠道來源。

在這種利潤來源的認知中,面向市場「價格不二、童叟無欺」式的「制度信任」,並不會帶給華夏傳統商人帶來豐厚利潤和商業成功,而是只有面向熟人「投桃報李、你來我往」式的「人格信任」,才是巨額利潤來源的真相。

當然,這樣的誠信觀,帶來的效果,肯定是有好有壞的,但是在華夏這個人情社會里,還是很流行這種誠信觀的,大部分華夏的商人,不僅僅是國內,港台兩地的商人也是相同,彼此合作的時候,最重視的肯定是對方的人品,其次才是商品。

所以,用五百萬,換來一諾千金的名聲,這是盧德雙做過最劃算的一筆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