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匯款(2 / 2)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1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技術檢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