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五章 萬民約政勢洶洶(六)(1 / 2)

三日後。

在此相聚的民眾還未離開,相反熱情高漲。

有吃有喝,暫時又不秋收,恰又昨日聽了許多樂土之說,激情正炙。

適和書秘吏的人拿著紙筆,正在記錄著一些東西。

不斷有人跑過去,說一些話。

說完後,適便翻看之前記錄的那些文字,確定這個之前並沒有記錄之後,再大聲宣讀,與眾人討論商量出應對的辦法。

相聚在這里的萬民,在約法。

不斷有人將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種種意外情況說出來,當有絕大多數人認為這件事有必要約法的時候,再討論如果違背了應該怎么處置。

造篾啟歲拿著一張紙,從遠處跑到適的身邊,念道:「甲午七那一村社的人,說如果有人偷走了牛,並且吃掉了,應該怎么懲罰?」

適翻了一下前面,好像還沒有人提到這件事,大約是因為牛耕還未普及的原因。

甲午七那一村社只是個編號,而且是個暫時聚會時候使用的編好。

大約是因為那個村社有墨者常駐的緣故,所以知道樂土讖詩,也聽駐村的墨者說起過將來耕牛的用途和犁鏵耬車之類的玄妙事物,所以刻意提及。

適便把這件事大聲地說了一遍,以示問詢,同時又借助墨者的力量將牛今後的用途說的很重要。

不少人喊道:「砍手!」

也有人喊:「砸死!」

村社間還保留著此時的野蠻習俗,這不是變法後的秦國,法律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深入基層,村社間還保留著原始的殘酷習慣法。

這些看似殘酷的處置方式,人人都沒覺得有什么不妥,尤其是墨者講清楚牛所帶來的改變之後更是如此。

然而也有人反對道:「砸死或是砍了手,牛可到底也沒有了啊。雖說可能以後有人不敢這么做了,可砍了手對丟了牛的人來說並沒有什么用啊。」

這話一提,不少人也因此附和,隨後喊道:「你們墨者說一個好辦法吧,我們覺得好就同意。」

這時候適的身邊有不少的墨者高層人物,他們並沒有立法權,只有此時對萬民約法的建議權。

這不是適刻意分出的,而是墨子堅持這么做。

墨子是認同上下同義、下對上絕對服從的。

即便適弄出的這些東西,墨子依舊沒改變上下同義、下對上絕對服從的想法,可是上的定義已經和之前並不相同了。

在墨子看來,這個上,不再是君上,而是眾人的利所約束出的「公共意志」。

可以是君上,也可以不是,而君上本身也只是個符號,真正的上應該是「公意」。

所有人都要對這個「公共意志」絕対服從,所以以此為上,即便是墨者也只有建議權,所有的建議最終被接受之後,成為一個不可輕易觸動的「上」,最終做到上下同義。

聽到民眾希望墨者給出一個好的解決辦法,墨子明白一旦這些辦法被民眾接受,那就要寫到草帛上,最終所有人都認同後就作為沛地這些參與聚會的村社之間的通行律令,因而極為重視。

適先道:「我看這樣。如果這人能夠賠償,那就要強制賠償一頭牛,再外加罰沒一部分錢;如果沒有錢,那就由政之府先賠償這牛,然後再由這個人強制勞役償還這牛的錢。如果是第二次做,直接用以剮鼻之刑,然後再繼續強制勞役償還雙倍。」

政、府這個結合在一起的詞此時並未有,但兩個字都已經有,所以組合在一起並不突兀,相反不需要解釋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

當然,這個明白是限於那些讀過書文的人,至於民眾這個詞是個新詞,只需要讓他們接受就好。哪怕管這東西叫一二三,也不影響民眾的理解。

《大雅、皇矣》中就有「維此二國,其政不獲。維彼四國,爰究爰度。上帝耆之,憎其式廓」的說法,政便是政事的意思。

《禮》中也曾說,夏官司馬,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稱之為政官。

此時已經分得很詳細了,天官又稱治官,有治權;地官稱教官,負責教化;春官稱禮官,負責祭祀;夏官稱政官,負責政法;秋官是刑官,負責抓捕和處置……

政府中的府字,本也存在,府庫一說,更是各國都有。

按說按照此時的叫法,稱之為政之府並不合適,最起碼應該是天官級別的治府,而且實際上六官的職責都要有。

但如果六官職責全有了那就有些僭越了,所以用了一個模糊化也容易被其余學派理解的政與府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