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春秋斷獄(1 / 2)

漢魏文魁 赤軍 1727 字 2021-02-23

是勛背誦的,乃是春秋斷獄當中的一段話。

春秋斷獄,又名春秋決事比或者春秋決疑,乃是儒家聖人董仲舒所寫。因為漢律直承秦律,雖然作了一定程度的刪改和簡化,仍然顯得太過死板和繁瑣,所以董仲舒就代入儒家思想,對幾十個他認為判得不公的案件加以重審定。到了東漢朝,儒家思想已經徹底占據了主導,於是董仲舒這一套就被廣泛運用在了審案當中。

說白了,其指導思想就是儒家道德應該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凡是法律上條文有漏洞的,可以用儒家思想來填補,凡是法律上合理但不合情的,也可以用儒家思想來修正。

其中,董仲舒就說過這么一個案子:某甲有一個兒子某乙,很小就送給了某丙,某丙一直把這某乙撫養長大。後來某甲因為喝多了酒,就對某乙說:「我是你爸爸。」某乙當場就怒了,說我才是你爸爸呢,你丫又不是黑爵士我也不是天行者……好吧,這一句可以忽略。總之,某乙一怒之下,就打了某甲二十棍子,某甲因此就把某乙給告了官。

這情形就跟寧可和隔壁老王之間發生的糾紛很象,按照漢律,沒有正式的過繼文也包括借種生子的文,那某甲就是某乙的爸爸,某乙打爸爸就是大不孝,該當死罪。但是董仲舒卻說,某甲雖然生了某乙,卻並沒有養育之恩,事實上他跟某乙之間父子之義已絕,所以某乙不算打爸爸,不該判大不孝的罪。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東漢的活人為了踐踏死法律,就經常拿這種「春秋斷獄」法出來辦事兒,而且朝廷還真認,士人當中也會引為美談他,因為儒家思想高,法律你且滾邊兒上玩去啵。

這回是勛也用了這個法子,當場就要判寧可交納打人的罰金五百錢,然後當庭釋放。黃縣尉當場就急了,連叫:「怎么能這樣,怎么能這樣,律法上不是這么說的啊」是勛輕蔑地瞥了他一眼,心說你也就這水平了,白長著一張士人面孔,竟然如此的學、不文。

還是屠縣丞有點兒學問,還打算強辯,說:「董子原文甲有子乙以乞丙,定是簽了過繼的文,故此不該死罪,這與寧可之案……」是勛冷冷地答道:「若真如此,按律判定即可,董子又何必堂皇記錄在冊」

耿縣令長嘆一聲:「罷了。」他把袖子一揚,露出半截牘版來,問是勛:「閣下可知此為何物」是勛搖頭。耿縣令說:「此乃耿某劾閣下索賄之章」

是勛聞言,不禁仰天大笑:「哈哈哈哈哈耿令盡可上章,幾位皆可上章。」說到這里,突然把臉一板:「且看諸君可能動某分毫再一事說與耿令聽,卿以為曹濟陰罷汝等,還需要奏於朝廷嗎如今朝廷安在」

照道理來說,縣令都是朝廷任命的,也該由朝廷來罷,即便郡國守、相,甚至是州牧、州刺史,都沒有直接的任權。倘若按照正規流程來走,是勛身為督郵劾耿縣令,曹德就應該把他的劾理由抄上一遍,再呈給朝廷,由尚台作出決斷。雖說只要理由充分,尚台一般不會駁回郡國守、相的劾,但有了這么一個緩沖,耿縣令還能想辦法轉圜,或者去走走別的路子。既然耿縣令同時也劾了是勛,那么倘若他因為種種原因不被罷,是勛肯定就得吃不了兜著走啦起碼面子是丟光了。

可問題是現在不是太平時節啊,沒幾個人再走這種正規流程啦關東諸州,往往連刺史都由地方推舉,還有幾個郡國守、相或者縣令長是由朝廷任命的嗎還有幾個郡國守、相或者縣令長是由朝廷下詔罷的嗎正相反,往往被關西軍閥控制的小朝廷任命的很多地方官員,還沒到任所就會被人轟回來,某些是文轟,多的是遭到「操戈而逐之」,能保住小命兒就很不錯了。

曹操這個兗州刺史是朝廷任命的嗎曹德這個濟陰太守是朝廷任命的嗎他們要想罷一個縣令,還用得著奏報朝廷

所以是勛這句話一出口,耿縣令立刻面如土色,啞口言。

是勛一行人當天就離開了成陽縣城,當晚寄宿在寧可的一處庄院當中。寧可小命得保,對是勛是千恩萬謝,是勛說不必謝,你昨晚曾說願意獻出所有財產來酬答我,這承諾還有效嗎寧可猶猶豫豫地點頭。是勛就說,你也不用把部財產都拿出來,我也分毫不取,你盡把一半的田契和一半的浮財,都捐到郡府去,並且把這些天的所歷所經,所見所聞,都備悉稟報給曹濟陰知道。否則的話,嘿嘿,「我能活汝,亦能殺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