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革新商制(2 / 2)

日月永在 煌煌華夏 1557 字 2021-02-23

這一點上,不能照抄後世,因為國情不同,社會形態和商業行為也不同。

「除了朕剛才所說,未到衙門辦理行商許可的一律斬立決之外,各省的物價,可以根據地方民情,酌定一個平抑的價格。」

朱允炆舉了一個例子,「上下紅線的浮動,不得過官定標准,糧鹽鐵布煤,現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也是錢物交互最大的五種貨物,地方官府必須要嚴格管控,如出現緊缺,府縣報於省,開官倉止抑物價,商戶不允許出現出紅線哄抬物價的行為,違者斬立決,家產籍沒。」

朱允炆說,刑部的官員就忙著低頭計。

「行商買賣,最重要的基礎是誠信,商人以利趨,做事行徑往往不擇手段,對於在通商過程中失信和違約的行為,地方商稅衙門予以受理清查,查實後,對於失信方,罰沒家產與原告。

地方官府與民間商人的買賣行為,同樣受到該法約束,不允許出現強制買賣和買賣後反悔的行為。」

新任的刑部尚書張春便心頭狂跳。

朱允炆又說了很多,都是他腦子里對後世民商法殘存的一些記憶條文,略作更改後便都拿了出來,然後與戶部、刑部的官員進行相互印證,最後一一記錄下來。

「律法方面,暫定這些,日後過程之中,查漏補缺,慢慢填充。」

朱允炆喝口茶水浸了浸干的嗓子,又把目光轉向了夏元吉。

「至於商稅,之前朕所說的階梯稅法不動,地方府縣的經商行為,購買方和出售方雙方在完成行商行為後,由出售方向購買方提供憑證,購買方持該憑證可以到商稅衙門換取銀錢,錢數為該次交易額的三十之一。」

票是必須要有的,但是如果官方不出面,票就很難獲得生存的土壤,票可以換錢,這便極大鼓勵了普通百姓在交易完成後主動索取票。

只不過,很多民間的百姓不識字,朱允炆不得不為此將古印度明的阿拉伯數字順手給拿出來。

票的格式,便是以阿拉伯數字會同漢字一同謄寫。

再輔以嚴法,虛改票金額的行為,一經查實,斬立決!

律法方面,確實過於嚴苛,但只有嚴法,才能保證民間行商不在一開始就走上歪路,也不會在一開始就充滿了鬼蜮魍魎。也只有嚴法,才能保證大明這么一個老大帝國從上往下,能夠高效率,高精准度的運轉起來,就好比,耕戰體系的大秦。

等什么時候大明民間的行商行為都變得守信守法後,嚴法自然會逐漸寬松,如果連老百姓都開始有了守信守法的概念,他們自然會在日常的生活中進行監督,那律法唯一的功能,就只剩下處罰了。

「另外,自今日起,官辦糧、鐵、鹽、煤四市,遼東江南兩個織造局,所有購貨的貨商,一律提前交納一筆稅費,數額為四十稅一,由官方出具憑證。

該批貨物如由商戶自行售賣,則年終商稅稽查局收稅時,該憑證可以抵消等額商稅,如該商戶選擇轉手於人,接手者可向轉手者索取官方開具的憑證,用於其年終清繳稅務時抵扣,如轉手者拒絕提供憑證,接手者可向商稅稽查局舉報。」

朱允炆本來考慮過增值稅,但增值稅還不符合現在大明的國情,只能將增值稅之中流轉稅的一部分先拿出來用以過度,因為現在大明自生產-加工-批-銷售的產業鏈根本不完善,沒必要整出增值稅這么復雜的稅種。

而且商稅的主要大頭,還在糧鹽鐵煤布這五種身上,這五種,又多是大筆交易,為防止交易過程中出現避稅的行為,流轉稅確實應該存在,考慮到交通運輸成本,雖有流轉稅,便不在額外征收,可用於年終清繳商稅時抵扣。

林林總總,足足花半個多月,朱允炆總算跟戶部、刑部草擬出了一份章程,接下來便是推行全國了。

這時候就看出了帝制的優越性,那就是絕對的效率。

凡是收到章程的地方布政使司,第一時間就是按章辦事,絕不敢拖沓耽擱,當然,也不需要他們在議論探討了。

耽誤就是大不敬,沒辦卻說辦,那就是欺君,全國的錦衣衛所可都盯著呢,敢不拿皇帝的話當回事,你得做好滿門抄斬的准備。

雖然還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也有很多細微之處的瑕疵,但查漏補缺,朱允炆也做好了慢慢完善補充的准備,甭管怎么說,大明商業體制改革,自建文二年,總算轟轟烈烈的拉開帷幕!</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