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二章:上與下(1 / 2)

在崇禎皇帝看來,輪班匠制和衛所制一樣,都是落後急需改革的陳舊制度,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

但這種重大的改革,就像收復中原一樣,不能短促而行,需要一步一步來,慢慢將其瓦解。

如果說崇禎施行上述的獎與懲,是為了穩住全國已經崩散的匠戶制度,讓工商業重新走上正軌,那么恢復班匠銀制度,就是為徹底取消輪班匠制度,起了一個頭。

這里的恢復班匠銀制度,並不是字面意義上的恢復,而是要恢復初衷繼續改革的意思。

成化二十一年起,全國范圍內的班匠征銀就已經開始實施。

「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

同時還規定,「不願者,仍舊當班」。

很顯然這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建議性的,但它的意義是重大的,即從政策上允許班匠以銀代役,只要按規定出辦工價銀,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輪班。

但好景不長,因各方面的阻力,弘治十八年時朝廷又重新擬定了班匠銀制度。

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編填的勘合,有財力的班匠每班征銀一兩八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

無財力的班匠每季連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滿日批放,而且如果沒有勘合,班匠即使納銀,也仍要到部輪班。

崇禎皇帝看得出來,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銀數額上比之成化時沒有大的變動,但它卻在各方面做出了讓步,放緩了改革的進程。

弘治朝在十八年之後,更反復強調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為征銀的重要依據,開始加大對匠戶征銀的控制力度。

這基本上毀了多年的匠戶制度改革成果,也讓班匠銀改革名存實亡。

其一,這是弘治皇帝面對各方反對匠戶改革的勢力做出的讓步。

當初銳意改革的激情不再,但又不想讓班匠銀這每年至少幾十萬兩的收入流失,徹底放棄改革,因而弘治才耍出了這一手段。

他讓班匠銀以另一種近乎畸形的方式繼續存在,為朝廷增加收入,卻使得匠戶制度不比從前,更加混亂不堪。

其二,弘治十八年以後,朝廷屢次強調「有力與無力」,以此區分是否征銀,這與前朝成化年間的「願與不願」,已有明顯區別。

說白了,判斷班匠有無出備工價銀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員負責,不由班匠自己決定,這更將征銀的強制性增強到頂峰,使得許多匠戶因此家破人亡。

全國范圍的班匠完全征銀,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征解數額仍是每班銀一兩八錢,再將每班銀均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銀四錢五分。

各地方有司要計算出班匠銀每年的數額,征完解部,年終造冊上報。

從成化二十一年的首度改革,到弘治十八年面對阻力的讓步,再到後來征收班匠銀的強制性達到頂峰,直至嘉靖四十一年完成全國征銀。

經過這一系列的變化,班匠銀從最開始針對落後匠籍制度的進步改革,徹底淪為一種朝廷新征收的稅種,實際與提出時的初衷已無直接關系。

對於明廷來講,財政又開發出一個新的稅種,增加了收入,僅此而已,而對各地匠戶而言,反倒更不如初。

這項制度對朝廷財政的收益是很可觀的,去年僅京內的班匠征銀便有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之多。

崇禎皇帝要做的很簡單,就是將成化二十一年的班匠銀制度加以完善,推廣全國,取代現有的班匠銀制度。

雖然都是班匠銀制度,但兩者在意義上卻截然不同。

先前的歷朝皇帝之所以會鑄造出如今這么一個奇葩的班匠銀制度來,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害怕承擔責任,對各方勢力做出了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