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1 / 2)

蘇廚 二子從周 1477 字 2020-08-14

第五百零六章阿雲案

蘇油出列:「陛下,歲幣乃久遠之議,不當復增與今日。」

「不過禮部和夏使所言,如今西夏柔服,固可勉慰,也是當行之理。」

「臣想起來一件事情,當年西夏毅宗來渭州會獵,還是為臣予以接待。毅宗來去匆匆,將寶劍,令箭,狼纛,印信,以及群臣往來奏章遺留於宋境,一直未予取回。」

「皇宋乃禮義之邦,如今便乞陛下歸贈夏主其父之物,以示慰夏主孝思,重申兩國盟好,勿啟邊事為上。」

趙頊開心得在靴子里暗暗翹大腳趾,這主意簡直絕了!

夏使都傻了,先帝遺物和歲幣,那樣重要?明面上講,當然是先帝遺物重要!

孝道大於天,該死的蘇明潤拿這個來賭自己的嘴,真是無話可說。

朝中諸人都對小蘇探花的急智佩服得五體投地,蘇明潤啊蘇明潤,滿朝三品以上,你直娘賊是真的皮!

趙頊面無表情:「非卿等,朕不聞此言。朕決意不上尊號,遣還夏主遺物。夏使,你可還滿意?」

夏使只好哭喪著臉:「夏國小臣,泣謝天朝還賜之恩。」

……

外交上的小小勝利,並不能掩蓋朝堂當中爭執漸起,司馬光和王安石,開始展現出分歧。

第一件事情,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號大案阿雲殺夫案。

之所以是天字第一號,是因為其影響,直到千年之後都還討論得沸沸揚揚。

其實案情是非常簡單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父親早喪,去年又死了母親,家貧如洗。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不過此時「許嫁未行」。

韋大相貌丑陋,阿雲「嫌婿陋」,非常不滿,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於是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伺其寢」,「懷刀斫之」,「十余創,不能殺」,只是「斷其一指」。

因為找不到凶手,官府很快便懷疑到阿雲身上,「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於是全部如實招供。

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罪將阿雲定罪死刑,並上報知州。

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煉的官員。《宋史》載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許遵很快作出改判: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因此訂婚無效,「以凡人論」。所以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論處,減二等處罰。

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因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復核。「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的相關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因為阿雲的行為是「謀殺已傷」,所以「當絞刑」。

不過決定權在趙頊手上,趙頊覺得女孩蠻可憐,於是允許其用錢贖罪,實際上是依照許遵的原判,認為有可以減罪的情節。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提拔為大理寺卿。

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認為刑部的判決不正確,阿雲應該從輕落。

其理由是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

同時還指出,如果按照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要通過皇帝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以後沒有敕命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全部該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