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2 / 2)

蘇廚 二子從周 1299 字 2020-08-14

周清認為,如果根據這條條文,那么在本案中,通過之前團伙老大對徒弟「有救者先殺之」的教唆,可以斷定,這個團伙里,老大才是領,是這個殺人案的主犯。

而動手殺人的兩個徒弟,只是執行團伙老大的命令,應屬從犯。

另外他們被捕後,三人「至獄先引服」,這就屬於自。

因此依照熙寧新法,使用新法的減刑條款。

而相州當地的地方法院,卻判他們死刑,之後刑部也沒有駁正,是存在瑕疵的,這屬於「皆為失入死罪之錯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錯判,殺了不該殺的人,這屬於重大失職!

周清之所以這么上心,是因為王安石變法的時候,搞了一個激勵措施。

「若刑房能較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一事遷一官。」

周清原為江寧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干。

王安石一直很欣賞他,做了宰相之後,便提拔他拔進了中書刑房。專門負責抽查往年的刑事判決檔案,檢查是否有錯判、誤判或者疑點,提出反駁。

在一事遷一官的激勵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內升遷至供備庫使、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

這不是什么毛病,因為從律法上來說,只要周清的質疑是站得住腳的,那就會起到糾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趙頊便將案子交給大理寺復核。

負責復核的大理評事竇平、周孝恭認為,盜魁固然交待過徒弟「有救者先殺之」,但這里的「救者」,顯然是指「執兵仗來斗者也」。

而本案中,被殺死的鄰人只是「以好言勸之」,因此並不能算作盜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說,盜魁教唆這個前提,在此案中並不成立。

因此盜徒出手將他殺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認定為從犯,依律當然應該判處死刑。相州的判決沒什么差錯。

兩人商議之後,又去請示周清的上司、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

劉奉世聽取了兩人的解釋,問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復陛下就可以了,何必來告訴我?」

竇周二人又說:「然則此案,實不可認定為『失入死罪』。」

劉奉世說:「那你們就當堅持判斷,從來沒有人指示過,此案必須裁定為『失入死罪』。」

於是大理寺作出對相州案的復核裁決——相州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錯判,周清的請求予以駁回。

周清不服,堅持相州案判決不當,要求再議。

於是趙頊又將案子交刑部審議。

刑部的法官最後卻認為,周清的質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決有失誤。

大理寺對此裁定當然不服,就在大理寺,刑部,中書刑房對此案展開大辯論之時,皇城司一封報告,讓事件徹底改變了走向——「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齎三千余緡,賂大理寺」!

賄賂法司,妨礙司法公正,敗壞大宋法度。趙頊當然不能容忍,勃然大怒,立即指示開封府,詳查潘開行賄一事。

案情重大,事關朝廷司法,開封府領命之後立即審訊了相州現任法官潘開及相關證人。

到此,相州劫盜案,性質生了徹底改變。</br></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