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鱗雜談》之五(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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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鱗豈是池中物最新章節txt——談談馮潔。

馮潔,書中年齡45歲,當為1958年出生,父親一直在總政文工團工作,從小喜愛歌舞,專業芭蕾舞演員。1978年,在她20歲的時候,中央芭蕾舞團要調她進去,只要她在那兒待上幾年,特級演員絕對沒問題,可正好兒在那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藝術學院恢復了建制,因她是個軍人,就服從組織的分配進了軍藝,以學姐身份帶領學妹跳芭蕾舞。當年經雙方家長竭力撮合,不到半年就與警官子弟張國勛結婚了。對於雙方家長來說,那完全是一場政治投資,當時兩家的資本還都不豐厚,但都有上升的趨勢。她當時就覺出丈夫對她並不中意,倆人的性格也根本不合適,她不愛他,但也不討厭他,在那個年代里,她只能隨波逐流,默默的承受著「利益婚姻」——沒有愛情的婚姻給自己帶來的苦澀。

馮潔熱愛芭蕾事業,執著的堅持自己藝術信仰,但是在那個年代里,在某些人的思想中,芭蕾舞被稱為「大腿舞」,女演員被稱為「賣大腿的」,張家門第高貴,閾閥嚴緊,而且根本不懂藝術,只知道他家的媳婦兒不能再那樣拋頭露面了,於是她只得按張家的規矩行事,放棄了藝術生涯,開始在軍藝做無聊的行政工作。

婚後生育一子張玉強,一女張玉倩,而且像對待女兒般的帶領剛送來時不到十歲的堂妹馮雲一起成長。

這場兩大集團利益結合而成的無愛婚姻一忍受就忍受了二十多年,丈夫根本就不在乎她,認為她「明明是個大家閨秀,卻有種小家碧玉的習氣,一點兒沒有野心,沒有霸氣,連脾氣都沒有,簡直跟農村的家庭婦女沒區別」。從p133中馮潔不冷不熱的甩出來的那句「是不是有人坑了某人的女兒,某人就一定要把那個人置於死地啊?也不一定非得是女兒,侄女兒也算吧?」可見,張國勛顯然還有對己不利、不可告人的事情為馮潔所掌握,因為馮潔就是馮光烈將軍的侄女兒呀。再加丈夫在外藉「應酬」為名花天酒地,經常夜不歸宿,找小姐,開房間,丈夫的心思本來就不在妻子身上,她已經有六年多沒做過愛了。她思想苦悶,工作無聊,生活窒息,空閨寂寞,如守活寡,於是她開始流連酒吧,肆意酗酒(注意:她是穿著上校軍服去的,足以令胡二狗之流望而卻步),她要發泄心中積淀著的哀怨,正在所謂「哀莫大於心死」的節骨眼兒上,一場親生女兒犯下的「美麗錯誤」,真正是陰差陽錯的將這「高矮胖瘦和玉倩是一模一樣,就連長相都有幾分相似」的中年美婦送進了侯龍濤的懷中。

interna好幾次都對monkey編故事、造情節的本領深表贊賞,事出意料之外,俱在情理之中。

馮雲對張玉強是咬牙切齒,恨不得要「清理門戶」;對張國勛是深惡痛絕,罵他「根本就是個無情無義的王八蛋」。馮雲愛憐姐姐在張家守了十幾年的活寡,外表的風光下盡是利益婚姻的痛苦,她勸過她很多次,婚姻歸婚姻,她仍然有權利去追尋自己的幸福。當她「從我姐結婚以後,我就沒看到她臉上有過那晚那幺開心的表情」之後,當她百依百順地歸依了侯龍濤並且「愛他愛得要死,他說什幺馮雲都會當聖旨一樣去辦的」之後,當她確知老公與姐姐雙方已經產生了「真摯的感情」並且「不可忘懷」之後,她就半勸導半相強的撮合他倆成為「男歡女愛,兩廂情願」的一對情人,將侯龍濤給予自己——也是給予其她每位愛妻的愛,同無法成為他的「愛妻」的姐姐共同「分享」。

不應當將《春暖花開》簡單的從表面上看作為一則「紅杏出牆」的無聊故事。當就要進入「**」程序的時候,「馮潔別提有多高興了,除了**本身的快感,還有犯罪的興奮,確切的說是經過長久的掙扎,終於掙脫了枷鎖的興奮」,「她現在就是在和生活抗爭」。她要從新成為一個「女人」,一個能夠感知到「被愛」的女人,從人性與人權的角度考察研究,這也正是她的「合法權益」。「性」只是「愛」的外象,「愛」才是「性」的內核。

我在多年前寫過一篇論文《「情人」縱橫談》,專題討論「情人現象」與「情人問題」,不知能不能從理論上說清楚「馮潔現象」的本質意義。由於考慮到與《金鱗》沒有直接關系,所以作為「附錄」附在帖子後面,僅供對「情人現象」與「情人問題」感興趣的「金迷」們參考。

請問:如果從p147《春暖花開(下)》的結尾部分的:「龍濤,我不覺得咱倆兒的事兒見不得人,但被人知道了並沒有好處,咱們最好還是小心點兒好,你說呢?」

成熟的女人考慮的就是多,既然她這幺說了,侯龍濤也就不再堅持。[開始,緊接著添加以下這幺一小段]「姐,那你得答應我一件事。」

「說吧…」

「以後不要一個人去酒吧了,行嗎?」

女人頓時就紅雲上臉,「我的好弟弟,再不會了。」這時主動獻上一個火熱的長吻是再合適不過的了。

[然後再銜接上]當馮潔走出了「天倫王朝」的大堂時,突然覺得今晚的空氣是出奇的好,自己的腳步是出奇的輕松,自己的心里有了一種對於明天的向往,上次有這種向往大概是在十幾、二十年前了…

歷位「金迷」,感覺怎幺樣?

附錄:《「情人」縱橫談》

情人現象的存在,是一個毋庸諱言的社會實際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情人問題的發展,對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將會起到消極破壞作用呢,還是可以起到積極建設的作用呢?

探討情人問題,首先必須要對「情人」的定義有一個公認的界定。

對「情人」的一般性解釋是「相愛中的男女的一方」。「相」是指「互相」,「愛」是指「對人或事物有很深的感情」。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所謂「情人問題」里的「情人」,並不是指那些雙方均為未婚的男女談情說愛的那種「情人」,也不再包括已經構成重婚罪行的罪犯。據此特別強調:本文以下所述「情人」的定義,均是專指「與已婚的一位異性之間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人」,而其本人可以是未婚,也可以是已婚。

情人現象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通常人們凡是提到「情人」,首先就會聯想到的一種類型,是以最終結合為目的的。他們在感情發展到了一定階段時,就有可能與原有配偶離婚後再與情人結婚,或者是未同配偶離婚就直接轉入同居或重婚。社會上貶稱其為「婚外戀」、「外遇」或「第三者」從而備受指責,這就把「情人」概念與「破壞他人家庭」直接聯系起來了。在「包二奶」的類型里,也有一部分除了金錢物質以外而兼具情人性質的。

隨著現代文明的不斷進步,另一種不以最終結合為目的的情人關系越來越多地展現在人們面前。這類情人關系的起始和發展通常是以知音為基礎的,崇尚帕拉圖式的精神戀愛,追求思想、志趣和感情的交流,觀點經常很接近,互相之間有著很深的信任度,在相約「只做朋友」的前提下,可以在「友誼」的范疇里面建立起很深的感情。他們有可能表現為文友、學友、舞友、網友、票友等等,也常有因同事關系、社交活動或業務來往而自然形成的,一般來說文化層次較高,思想觀念較新,行為作風也比較顯得前衛。

我原來在大西北的一家大型軍工企業工作,有兩位同我的工作崗位很接近的同事。男小t是復員軍人、**黨員,家屬都在農村老家;女小t是共青團員,有兒有夫。兩人業余都酷愛跳舞,水平很高,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廠工會組織的周末舞會上是最耀眼的明星。當時改革開放才剛剛起步,跳舞時邀請同一位婚外異性如果連續超過三次,就有可能產生流言蜚語。他倆可不管這些,一直是一對固定的舞伴。每周一次的舞會,並不能滿足他倆業余愛好的需要,經常晚飯後進城到市工人文化宮去跳舞,飛短流長隨之鵲起,黨支部明智地采取了不干預的態度。女小t的愛人喜歡下象棋,不跳舞,倆口子雖各有所好但是互相之間有著很充分的信任。男小t送女小t回家,只送到樓下;兩人從不互訪宿舍;除了工作和跳舞,從未傳聞他們還有其他的接近。我有一次在和女小t一起工作時同她聊到此事,她只淡淡地說了句「我們只是舞伴」。

我調到鎮江十余年後,因老同事紀念參加革命40周年回到原廠聚會,我同原黨支部委員聊到此事時問:「他們倆怎幺樣?」

「還那樣。」

「沒事?」

「沒事!」

我非常欽佩這兩位老同事。不僅是欽佩他們勇於沖破「傳統」世俗觀念的壓力,追求自己的理想愛好(這一點,當代青年幾乎都能做得到的);更加欽佩他們嚴守自律,十多年的固定舞伴,從未傳聞曾越雷池一步,最終征服了輿論,使得世俗社會無可非議,最充分地展現了自己高尚的品德和非凡的定力。

在各種情人關系中,對待**也存在著各不相同的立場。

有的情人之間是有**關系的,然而還是可以區分為以**為目的的和只是在感情達到某種程度而不能自控時才發生**的。通常把經常在婚外發生**行為的稱為「性伙伴」、「情夫」與「情婦」,還有「通奸」等等;偶爾發生**行為的稱為「點心」,「一杯水」,「露水鴛鴦」或「一夜情緣」等等。但是這些在婚外發生**行為的人並不一定都能成為情人的,因為情人之間不管有沒有**都必須是「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而這類人里有的是有感情的,有的卻只是「為**而**」的,這和情人關系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然而又不同於賣yín嫖娼,因為一般來說,除了或有饋贈以外,並不是以錢和欲作為直接議價交換的。由於情人關系畢竟是兩位異性之間互相具有很深感情的一種人際關系,而且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已經具有**經驗的,故而一旦當感情達到某種程度而不能自控時發生了**行為,也就不是很難理解的了。

隨著現代科學文明的不斷進步,客觀上還由於aids猖獗而產生的恐懼感,使得當代人們對婚外**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例如在美國受aids病侵襲者數以百萬計,引起了美國人對兩性關系和道德規范的重新認識。擇偶時優先考慮沒有性經歷者,婚前互相要求出示血液化驗報告。一些獨身主義者也改弦易轍,采取比較穩定的生活方式。一夫一妻制竟然成了新的時尚。婚姻尚且如此,在情人關系方面就顯得更加小心翼翼。這一類將婚外**視為畏途的、和前述相約「只做朋友」而將婚外**視作歧途的情人們,就與互相之間有**關系的情人們形成了明顯的區別。

由於情人的至少一方仍然處在婚姻的存續期內,因此情人關系與婚姻家庭關系之間的矛盾,就勢必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極其敏感的社會問題。

當代青年比較崇尚自由,強調個性和個人價值的體現與發展,所謂「一個人有一個人的活法」即是。而情人關系又的確是個非常個人化的關系,似乎不宜介入社會的干預,其實不然。眾所周知,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而婚姻又是構成家庭的基本要素。我國和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一樣,《憲法》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最近修改過的《婚姻法》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由此可見,如果聽任情人問題無限制地絕對自由化地發展下去,那就必定會對這個婚姻制度和這種婚姻家庭關系造成破壞性的沖擊,從而成為整個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這是任何負責任的政府所絕對不會容忍的,也不可能得到任何文明社會和人民大眾的理解與認可。因此,必須明確指出:情人問題,決不是個私人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處理得好,則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和文明進步;如果處理得不好,那就不僅需要社會干預,連司法干預和國家干預都是極其必要的了。

在實際上,是否遵守有關婚姻家庭的全部現行法規,正是我們考察情人現象的一塊最好的試金石。

有的情人為了達到極端自私自利的目的,積極策動背叛婚姻家庭,甚至於發展為同居或重婚,給其他的家庭成員制造災難和痛苦,以至使其家庭解體。這類實例在社會上並不鮮見,更常見諸於報刊媒體。只靠「道德譴責」顯然是不夠的。修改後的《刑法》和《婚姻法》已經比以往更加強化了對其違法行為的刑事、民事的打擊處罰力度和經濟制裁。對重婚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自訴外,還新增加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對因重婚或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還有很多的情人卻並不是這樣的。他們之間的交往原本就不是以結合為目的的,因此無論是在思想上和行為上都決不介入對方的家庭糾葛,甚至於不願了解對方的家庭情況。即使有個別的情人之間感情已經很深,對方家庭戰爭也正越演越烈,但仍堅持在見到對方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之前,只論友情,不談婚嫁。這很不失為是一種比較文明理智的做法:既堅持了追求幸福的個人權利,又履行了自己應盡的社會義務和法律義務。

我在杭州打工時,經一位香港朋友介紹,有位外企高層白領麗人在宴席上請我為她作「周易預測」。排出卦象一看,本卦是《火風鼎》(之卦從略)。

我說:「你要問什幺問題?」

她說:「感情問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