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零六章 歲月無情天地煥(七)(1 / 2)

想到關鍵處,索盧參便有所悟,於是撐著因為患病而有些孱弱的身體,來到了已成一片廢墟的巴別塔前。

此塔已經被毀,號稱是通往神國之門,看似滿地磚石一片廢墟,若是復原必然極高大。

然而,他見過風箏,知道其實這塔就算復原,難道會有風箏飛的高嗎?若不能,難道區區幾十丈就能通神?

又想到《泰誓》中的祝詞,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那么天豈不是符合人的?

只不過,這民之所欲的民,以墨家的觀點來看,到底是「體」還是「兼」呢?是個體?還是說指的天下萬民的兼稱?

若是個體,那么每個人為了財富、利益、子孫、繁衍所做的一切,都是民之所欲,那么天必從之,也就是說,人為此所作的一切都是對的,哪怕不擇手段,這是天賦予人的權利。

這似乎又不對。

若是兼稱……他似乎想明白了之前適和巨子講的一些他難以理解的東西。

即便財富、利益、音樂、享受這一切,都是民之所欲,每個人集結而成才是萬民,萬民的欲望與個人的欲望在「兼」這個概念之下,卻又必須有所約束。

那么,群與己、體與兼的界限在哪呢?

他想到了適修正後的《尚同》篇,逐漸明白了墨子所言的那種歷史唯心的人類社會的形成過程:從百人百義、千人千義開始,人是混亂而自由的,為了自己的「欲」侵害著別人的「利」。

於是為了民這個「兼」的概念,將體之利、與兼之利分開,選出了賢人為天子,兼收並蓄,集萬民之「善義」而成天下之「義」。

這種看似損害了部分人的「欲」的「義」,實際上對於「民」這個「兼」的概念而講,是正確的。

而這個義,又是可以萬民同商,或是以理性推論出來的。墨家稱之為天志。

那么這個「天」就變得有趣了。

「民之所欲、天必從之」。換種說法,是不是可以認為「民之所欲,天之所志」呢?

若天志是永恆的,那么在人類出現之前,或者說在百人百義的年代「天志」這個東西就存在,只不過人們沒有發現,而墨家總結了出來。

若天志不是永恆的,也就是說倘若這天下沒有人,那么就沒有關於「制度」的天志。但一樣,只要擁有理性和說知推理之術,一樣可以總結出來。

這樣的話,天有沒有、是否存在,其意義不大。存在可以得知天志,不存在亦能推出天志,而「民之所欲即為天之所志」,「民為天之主」,那么一個完全不干涉人的社會的天……就變得毫無意義。

有,或沒有,變得毫無意義的時候,這天的概念,也就只存在於「辯辭」之中。

當一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感觸不到、對人無影響、也無法測量觸摸的時候,那到底是存在還是不存在呢?

當想明白了這個關鍵之處,索盧參只覺眼前豁然開朗,這個困擾了月余的難題,一瞬間迎刃而解。

那些之前不能夠理解的話,在想清楚這一點之後,也瞬間變得清晰。

索盧參心想,是的,民乃神之主,民之所欲即為天之所志,那么之前自己不明白的那些東西也都變得合理了。

這個民,是「兼」民,是萬民的代稱。

每個人的需求都能滿足,便是萬民的需求都得到了滿足,也就是民之所欲、天之所志。

但每個人的需求想要滿足,又不能夠依靠每個人為了自己的需求破壞別人的利益,因為損害的一個人的利益,這個「民」的概念便不完全。

就像是索盧參在這十年一直沒有想明白的「非樂」,在這一刻他終於明白了巨子的意思。

墨家非樂。原本,墨家的道理都是間斷的、獨立的、並不完全成體系的。

索盧參不反對非樂,他是真正的墨者。

非樂,既是子墨子言,又是一種道德上的同情,同時也是符合墨家利天下只說的。

從墨家的「利天下」角度來看,子墨子言: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

然而民有三患,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然即當為之撞巨鍾、擊鳴鼓、彈琴瑟、吹竽笙而揚干戚,民衣食之財,將安可得乎?

原本也只能解釋到這里。

可當現在他想明白了「民之所欲、天之所志」這個道理之後,他對「非樂」又有了自己的理解,一個更加成體系成理論的理解。

幾年前他在沛縣的時候,記得適曾經在一次軍事動員會上,說過這樣的話。

「我們現在研究治政、軍事、戰爭。」

「因為我們研究治政、軍事、戰爭;所以我們的下一代,可以有機會研究九數、幾何、機械、造船、稼穡、百工。」

「因為我們的下一代可以研究九數、幾何、機械、造船、稼穡、百工;所以他們的下一代才有機會研究航行、星辰、日月、音樂、舞蹈、美食、圖畫、詩篇……」

「我們墨家不是自苦以為極樂的怪人,我們只是知道怎么樣才能真正的讓天下得利……」

這些話,只是當時的一些宣傳之語,索盧參當時也只是覺得有道理。

而現在,當他想清楚了那些關鍵之處之後,終於明白了這些話的另一種解釋。

「民之所欲、天之所志」,喜歡音樂是不是一種欲?這是不是一種天所喜歡人民擁有的?讓人民聽音樂,是不是一種利天下?

那么自然是的,可是墨家非樂,難道錯了嗎?

索盧參想,沒有錯,因為「民之所欲」的民,是「兼」,是民的集合,只有每個人都有資格、有能力去聽音樂的時候,才能算得上是「天之所志」。

而在這之前,有的人損害了別人的利益,讓民眾受困苦而靠賦稅去撞巨鍾、擊鳴鼓、彈琴瑟、吹竽笙,這不是達成了「民之所欲」,而是達成了「個體之所欲」。

這個個體是民,但卻不是「民之所欲」中的那個民。那個民是「兼」,而這個是「體」。